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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 2010年4月22日,调查机关发出《关于参加己内酰胺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的通知》(商调查函[2010]107号)。2010年5月12日,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期截止,调查机关共收到参加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申请16份, 其中:国内进口商5家,分别是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华建尼龙有限公司、杭州宏福锦纶有限公司、长乐力恒锦纶科技有限公司和霍尼韦尔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国外生产者/出口商11家,分别是朗盛(比利时)公司(lanxess nv)、巴斯夫安特卫普公司(basf antwerpen n.v. )、巴斯夫美国公司(basf corporation)、道默有限公司(domo caproleuna gmbh)、帝斯曼化学品北美公司(dsm chemicals north america, inc.)、帝斯曼纤维中间体公司(dsm fibre intermediates b.v.)、帝斯曼纤维中间体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霍尼韦尔树脂和化学品责任有限公司(honeywell resins & chemicals llc)、宇部化学欧洲有限公司(ube chemical europe s.a.)、波兰阿佐提塔诺股份公司(zaklady azotowe w tarnowie-moscicach s.a.)和波兰普瓦维股份公司(zaklady azotowe “pulawy”spolka akcyjna)。调查机关经审查后,接受了上述利害关系方的登记申请。 (3)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 2010年5月11日,调查机关成立己内酰胺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并于当日发出《关于成立己内酰胺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的通知》(商调查函[2010]109号),负责案件具体调查工作。 (4)发放和回收调查问卷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和商务部《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10年5月14日向已知的国内生产者、进口商和国外生产者(出口商)发放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商调查函[2010]118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商调查函[2010]119号)和《国外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商调查函[2010]120号)。 在调查问卷规定的回收期限内,调查机关收到2份《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分别是:巴陵分公司和石家庄分公司。 在经批准延期递交问卷的期限内,调查机关收到5份《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答卷和11份《国外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5家进口商答卷企业分别是: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华建尼龙有限公司、杭州宏福锦纶有限公司、长乐力恒锦纶科技有限公司和霍尼韦尔贸易(上海)有限公司。11家国外生产者/出口商答卷企业分别是:巴斯夫美国公司、巴斯夫安特卫普公司、道默有限公司、宇部化学欧洲有限公司、朗盛(比利时)公司、帝斯曼化学品北美公司、帝斯曼纤维中间体公司、帝斯曼纤维中间体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霍尼韦尔树脂和化学品责任有限公司、波兰阿佐提塔诺股份公司和波兰普瓦维股份公司。 (5)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陈述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应本案申请人申请,调查机关于2010年5月19日召开申请人意见陈述会,听取了申请人巴陵分公司和石家庄分公司就本案背景、提起申请的主要理由等相关问题的意见陈述。陈述会后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己内酰胺反倾销案申请人意见陈述会汇报材料》。 2010年7月29日,应中国化纤协会申请,调查机关接待了该协会下属的锦纶专业委员会会员企业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华建尼龙有限公司和长乐力恒锦纶科技有限公司的来访,听取了其对己内酰胺反倾销案立案的意见和建议。 (6)接收利害关系方书面评论意见 2010年5月12日,调查机关收到道默有限公司提交的《对己内酰胺反倾销案申请书的初步评论》。 2010年5月12日,调查机关收到帝斯曼化学品北美公司、帝斯曼纤维中间体公司和帝斯曼纤维中间体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共同提交的《己内酰胺反倾销案产品排除请求》。 2010年5月28日,调查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关于己内酰胺反倾销案申请人对dsm公司产品范围排除申请的评论意见》。 2010年8月18日和8月30日,调查机关分别收到帝斯曼化学品北美公司和帝斯曼纤维中间体公司共同提交的《关于提请召开己内酰胺反倾销调查产业损害公开听证会》的申请书和《己内酰胺反倾销案无损害抗辩意见书》。 2010年9月20日和2010年10月8日,调查机关分别收到霍尼韦尔树脂和化学品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关于己内酰胺反倾销案产业损害抗辩意见》和《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反倾销调查召开产业损害听证会的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