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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99、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以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100、非法收购药品 处罚种类: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2)《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101、药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药品生产企业接受境外制药厂商委托在中国境内加工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药品生产企业企业质量负责人、生产负责人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报告;药品生产企业的关键生产设施等条件与现状发生变化,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药品生产企业发生重大药品质量事故未按照规定报告;药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时,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102、已取得《无菌器械产品注册证》的企业新建、改建厂房未经批准擅自生产;伪造他人厂名、厂址、产品批号;伪造或冒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擅自增加无菌器械型号、规格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法律依据: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2)《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 (暂行)》第二十九条 103、伪造或冒用他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无菌器械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2)《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 (暂行)》第三十条 104、无菌器械的生产企业伪造产品原始记录及购销票据;无菌器械的生产企业销售其他企业无菌器械 105、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将有效证件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 106、无菌器械的经营企业经营不合格无菌器械; 107、医疗机构未建立使用后销毁制度或伪造、变造无菌器械采购、使用后销毁记录; 108、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向城乡集贸市场提供无菌器械或直接参与城乡集贸市场无菌器械交易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三十七条 109、无菌器械生产企业违反规定采购零配件和产品包装或销售不合格无菌器械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三十八条 110、无菌器械经营企业,无购销记录或伪造购销记录,伪造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三十九条 111、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发现不合格无菌器械,不按规定报告,擅自处理 112、对废弃零部件、过期或废弃的产品包装,不按规定处理 113、经营或使用小包装已破损、标识不清的无菌器械 114、使用无菌器械发生严重不良事件时,不按规定报告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四十条 115、医疗机构制剂室的关键配制设施等条件发生变化的,未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报所在地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116、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质量管理人员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117、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罚款 法律依据:《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118、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扩大经营范围、降低经营条件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罚款 法律依据:《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119、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