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法律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49、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50、经营无产品注册证书、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从无《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进医疗器械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法律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51、办理医疗器械注册申报时,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 处罚种类:撤销产品注册证书、罚款、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52、医疗机构使用无产品注册证书、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从无《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进医疗器械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53、承担医疗器械临床试用或者临床验证的医疗机构提供虚假报告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撤销其临床试用或者临床验证资格 法律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54、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或者参与同检测有关的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技术咨询,或者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55、生产企业擅自生产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或者未按照规定渠道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批发企业擅自经营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或者未按照规定渠道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零售企业擅自经营同化制剂、肽类激素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反兴奋剂条例》第三十八条 56、未取得或者超出有效期使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其停止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 法律依据: (1)《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2)《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 57、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不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证书编号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58、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已经获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但提供的药品信息直接撮合药品网上交易;已经获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但超出审核同意的范围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不真实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擅自变更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项目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59、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未依照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年度种植计划进行种植;未依照规定报告种植情况;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取消种植资格 法律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60、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企业未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年度生产计划安排生产;未依照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情况;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专用账册;未依照规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责令停产、罚款、取消定点生产资格 法律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6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违反规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违反规定经营麻醉药品原料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