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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法律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29、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 处罚种类: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30、医疗机构设置的药房不具有与所使用药品相适应的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不配备相应的药学技术人员、设立药品质量管理机构或者配备质量管理人员、建立药品保管制度;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时,不索取、查验、保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票据;医疗机构购进药品,不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建有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药品购进记录未保存期限不符合规定;医疗机构储存药品,未制订和执行有关药品保管、养护的制度,未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避光、通风、防火、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医疗机构未将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存放,中药材、中药饮片、化学药品、中成药未分别储存、分类存放;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诊疗直接向患者提供药品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通报 法律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31、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以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32、非法收购药品 处罚种类: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2)《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33、药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或者无专门机构、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未建立和保存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档案的;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未按照要求提交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的;未按照要求开展重点监测的;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 处罚种类: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相应药品不予再注册 法律依据:《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34、药品经营企业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 处罚种类: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 35、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擅自改变餐饮服务经营地址、许可类别、备注项目;《餐饮服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仍从事餐饮服务;使用经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或者使用以其他形式非法取得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罚款 法律依据: (1)《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36、餐饮服务提供者用非食品原料制作加工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制作加工食品;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有关部门责令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改变经营条件造成严重后果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罚款,吊销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