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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湘食药监公告[2011]4号
【颁布时间】 2011-11-29
【实施时间】 2011-11-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37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7页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本局行政执法依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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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2、餐饮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产停业、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

  

  3、生产经营者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罚款、吊销许可证照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

  

  4、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照,公告名单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

  

  5、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罚款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

  

  6、生产者生产产品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

  

  处罚种类: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照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四条

  

  7、销售者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未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少于2年;销售者未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罚款、吊销许可证照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

  

  8、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逃避产品检验或者弄虚作假、进口产品的进货人、销售者弄虚作假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和产品、罚款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七条、第八条

  9、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不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停止销售使用、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处罚种类:责令召回产品、停止销售、罚款、吊销许可证照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九条

  

  10、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制定并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11、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或者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仍加工、使用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12、餐饮服务提供企业未定期维护、清洗、校验设施、设备,未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或者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13、未建立药品流通相关记录或者未按规定索取、留存相关资料

  

  处罚种类: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14、不按照产品标准和说明书的要求运输、储存药品、安排患有传染病及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工作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法律依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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