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湘食药监公告[2011]4号
【颁布时间】 2011-11-29
【实施时间】 2011-11-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37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3页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本局行政执法依据的公告

[接上页]


  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四)项

  

  5、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五)项

  

  (四)其他行政行为(4项)

  

  1、药品生产企业购用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年度计划及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年度生产计划备案

  

  法律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2、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所需防治药品的现场核查及试制样品的抽样工作

  

  法律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特别审批程序》第四条

  

  3、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注册申请受理后,根据国家局通知对药物研制情况及条件进行现场核查,并组织对试制样品进行抽样、检验

  

  法律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特别审批程序》第四条

  

  4、建立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质量安全信用等级分类监督管理制度,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违反质量安全信用的行为予以记录,并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公布

  

  法律依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五、取消或被合并的行政执法职权(共25项)

  

  (一)行政许可(4项)

  

  1、麻黄素类产品和单方制剂生产计划核准(省政府令228号取消)

  

  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47项

  

  2、药品生产企业购用罂粟壳审批(省政府令235号取消)

  

  法律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

  

  3、麻黄素类产品和单方制剂购用凭证核发(省政府令235号取消)

  

  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48项

  

  4、药品生产企业购用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年度计划及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年度生产计划备案(被调整为非许可项目)

  

  法律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二)行政处罚(21项)

  

  说明:因所依据的法规规章被废止或修订而取消

  

  1、药品生产企业将本企业生产的药品销售给无《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以及乡村中的个体行医人员、诊所和城镇中的个体行医人员、个体诊所;在非法药品市场或其它集贸市场销售本企业生产的药品;将处方药销售给非处方药经营单位;销售违反药品批准文号管理规定的药品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2、药品经营企业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营药品,伪造药品购销或购进记录;与无《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城镇中的个体行医人员、个体诊所进行违反规定的药品购销活动;参与非法药品市场或其它集贸市场交易或向其提供药品;没有凭医生处方向消费者出售处方药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3、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和乡村个体行医人员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采购药品;向无《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采购药品;从非法药品市场采购药品;采购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向药品经营者采购超范围经营的药品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4、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发现假劣药品和质量可疑药品未及时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者对发现的假劣药作退换货处理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5、经销进口药品在进口药品注册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上未按规定加盖供货单位公章的以及未按规定索取《进口药品注册证》、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