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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湘食药监公告[2011]4号
【颁布时间】 2011-11-29
【实施时间】 2011-11-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37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0页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本局行政执法依据的公告

[接上页]


  法律依据:

  

  (1)《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37、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或者使用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经营或者使用无标签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标签、说明书规定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

  

  (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38、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未对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安排工作;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餐饮服务提供者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采购时未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从固定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采购时未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等;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经营商户等采购时未索取并留存采购清单;餐饮服务企业未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记录制度,采购记录未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未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照产品品种、进货时间先后次序有序整理采购记录及相关资料妥善保存备查,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少于2年;企业各门店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未建立总部统一配送单据台账;餐饮服务贮存食品原料的场所、设备未保持清洁,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未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食品原料并定期检查、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未保持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的内外环境整洁,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未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与设施,校验计量器具,清理清洗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用于餐饮加工操作的工具、设备未做到无毒无害、标志或者区分明显,未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设备未在使用前进行消毒;未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购置、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具、饮具,未查验其经营资质,索取消毒合格凭证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39、餐饮服务提供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未在2小时之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产停业、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

  

  (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40、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保持运输食品原料的工具与设备设施的清洁,必要时未消毒;运输保温、冷藏(冻)食品没有必要的且与提供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温、冷藏(冻)设备设施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41、餐饮服务提供者聘用禁止从业人员从事管理工作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

  

  (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42、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生产企业、教学科研单位,未按规定执行安全管理制度

  

  处罚种类: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没收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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