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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湘食药监公告[2011]4号
【颁布时间】 2011-11-29
【实施时间】 2011-11-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37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1页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本局行政执法依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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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2)《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43、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自营出口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未按规定在专用账册中载明或者未按规定留存出口许可、相应证明材料备查

  

  处罚种类: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没收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2)《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44、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连续停产1年以上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未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即恢复生产;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未按规定渠道购销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麻醉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因特殊情况调剂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后未按规定备案;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发生退货,购用单位、供货单位未按规定备案、报告

  

  处罚种类: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45、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和教学科研单位,拒不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2)《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46、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发现医疗器械存在缺陷而没有主动召回医疗器械

  

  处罚种类:责令召回医疗器械、罚款、吊销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吊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法律依据:《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九条

  

  47、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拒绝召回医疗器械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吊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法律依据:《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条

  

  48、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将召回医疗器械的决定通知到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或者告知使用者;未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采取改正措施或者重新召回医疗器械;未对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理做详细记录或者未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处罚种类: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

  

  49、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医疗器械召回制度;拒绝协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调查;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医疗器械召回计划实施情况和总结报告;变更召回计划,未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处罚种类: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二条

  

  50、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其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缺陷,未立即暂停销售或者使用该医疗器械,未及时通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使用单位为医疗机构的,未同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销售、使用、罚款、吊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法律依据:《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三条

  

  5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拒绝配合有关医疗器械缺陷调查、拒绝协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召回医疗器械

  

  处罚种类:予以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四条

  

  52、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擅自生产化妆品

  

  处罚种类:责令该企业停产、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四条

  

  53、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

  

  处罚种类: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罚款、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法律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

  

  54、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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