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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湘食药监公告[2011]4号
【颁布时间】 2011-11-29
【实施时间】 2011-11-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37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本局行政执法依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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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进口已获得药品进口注册证书的药品,未按照规定向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所在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处罚种类:警告、撤销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8、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卖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

  

  9、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处罚种类: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三条

  

  10、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销售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销售的制剂、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11、药品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真实完整地药品购销记录、未凭处方销售药品或者销售的中药材未标明产地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五条

  

  12、药品标识不符合规定(依法应当按照假药、劣药论处的除外)

  

  处罚种类:警告、撤销该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

  

  13、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检验资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七条

  

  14、违反规定发布药品广告

  

  处罚种类:撤销广告批准文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二条

  

  15、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药品生产车间、新增生产剂型,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未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仍进行药品生产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16、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未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仍进行药品经营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17、药品生产企业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生产药品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生产的药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18、未经批准,擅自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药品或者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的药品超出批准经营的药品范围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19、未经批准,医疗机构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20、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的药品超出规定的范围和品种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21、医疗机构使用假药

  

  处罚种类:没收假药、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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