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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5、安排患有传染病及其他可能污染无菌医疗器械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无菌医疗器械工作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法律依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16、非药品标注药品通用名称或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有涉及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的内容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或者非药品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17、出租、出借、买卖或者转让药品、医疗器械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文件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18、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对其购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未建立培训档案记录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及接受培训的人员;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未开具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留存有关资料、销售凭证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19、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加强对药品销售人员的管理,未对其销售行为 作出具体规定 处罚种类: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20、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现货销售药品;药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受委托生产的或者他人生产的药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药品经营企业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改变经营方式、不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药品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21、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 处罚种类: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办变更登记手续、宣布其证件无效 法律依据: (1)《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2)《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22、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不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23、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而为其提供药品 处罚种类:给予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24、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或者资质证明文件,或者票据等便利条件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卖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证件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 (1)《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 (2)《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25、药品经营企业购进或者销售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罚款、吊销许可证书 法律依据: (1)《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 (2)《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26、药品零售企业未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27、药品生产、批发企业未在药品说明书规定的低温、冷藏条件下运输药品 处罚种类: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28、药品生产、批发企业未在药品说明书规定的低温、冷藏条件下储存药品 处罚种类: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