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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湘食药监公告[2011]4号
【颁布时间】 2011-11-29
【实施时间】 2011-11-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37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2页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本局行政执法依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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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种类: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罚款、撤销产品的批准文号

  

  法律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

  

  55、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

  

  处罚种类: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

  

  56、生产企业未建在清洁区域内,与有毒、有害场所未保持符合卫生要求的间距;生产企业厂房的建筑不坚固、清洁;车间内天花板、墙壁、地面未采用光洁建筑材料,不具有良好的采光(或照明),不具有防止和消除鼠害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设施和措施;生产企业未设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化妆品原料、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场所;生产车间没有适合产品特点的相应的生产设施,工艺规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生产企业不具有能对所生产的化妆品进行微生物检验的仪器设备和检验人员

  

  57、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患有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者鳞屑、渗出性皮肤病以及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等传染病未调离

  

  58、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化妆品

  

  59、涂改《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60、涂改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

  

  61、涂改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

  

  62、拒绝卫生监督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其限期改进

  

  法律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

  

  63、经警告处罚,责令限期改进后仍无改进;具有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六条规定之两项以上行为;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经营单位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

  

  处罚种类: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品30天以内、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64、经停产处罚后,仍无改进,确不具备化妆品生产卫生条件;转让、伪造、倒卖《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处罚种类: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法律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

  

  65、生产企业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转让、伪造、倒卖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消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或进口化妆品批准文号:

  

  法律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

  

  66、生产企业擅自生产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或者不按照《反兴奋剂条例》规定渠道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批发企业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或者不按照《反兴奋剂条例》规定渠道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零售企业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

  

  法律依据:《反兴奋剂条例》第三十八条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

  

  (三)行政强制(5项)

  

  1、对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擅自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广告,责令广告主暂停销售其广告宣传的产品;对发布扩大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范围、夸大疗效、欺骗和严重误导用药者的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根据发现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提请,责令广告主暂停销售其广告宣传的产品、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

  

  法律依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2、根据发现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责令停止销售非药品冒充药品销售的产品

  

  法律依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3、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发现其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

  

  和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销售、使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使用

  

  法律依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4、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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