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湘食药监公告[2011]4号
【颁布时间】 2011-11-29
【实施时间】 2011-11-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37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本局行政执法依据的公告

[接上页]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罚款、吊销许可证照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

  

  35、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逃避产品检验或者弄虚作假、进口产品的进货人、销售者弄虚作假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和产品、罚款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七条、第八条

  36、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不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停止销售使用、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处罚种类:责令召回产品、停止销售、罚款、吊销许可证照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九条

  

  37、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制定并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38、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或者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仍加工、使用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39、餐饮服务提供企业未定期维护、清洗、校验设施、设备,未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或者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40、未建立药品流通相关记录或者未按规定索取、留存相关资料

  

  处罚种类: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41、不按照产品标准和说明书的要求运输、储存药品、安排患有传染病及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工作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法律依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42、安排患有传染病及其他可能污染无菌医疗器械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无菌医疗器械工作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法律依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43、非药品标注药品通用名称或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有涉及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的内容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或者非药品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44、出租、出借、买卖或者转让药品、医疗器械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文件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45、药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企业质量负责人、生产负责人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报告;企业的关键生产设施等条件与现状发生变化,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发生重大药品质量事故未按照规定报告;监督检查时,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46、未取得医疗器械产品生产注册证书进行生产医疗器械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法律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47、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48、生产不符合医疗器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产品生产注册证书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