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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87、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加强对药品销售人员的管理,未对其销售行为作出具体规定 处罚种类: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88、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现货销售药品;药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受委托生产的或者他人生产的药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药品经营企业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改变经营方式、不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药品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89、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 处罚种类: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办变更登记手续、宣布其证件无效 法律依据: (1)《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2)《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90、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不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91、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而为其提供药品 处罚种类:给予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92、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或者资质证明文件,或者票据等便利条件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卖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证件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 (1)《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 (2)《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93、药品经营企业购进或者销售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罚款、吊销许可证书 法律依据: (1)《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 (2)《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94、药品零售企业未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95、药品生产、批发企业未在药品说明书规定的低温、冷藏条件下运输药品 处罚种类: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96、药品生产、批发企业未在药品说明书规定的低温、冷藏条件下储存药品 处罚种类: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格 法律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97、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 处罚种类: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98、医疗机构设置的药房不具有与所使用药品相适应的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不配备相应的药学技术人员、设立药品质量管理机构或者配备质量管理人员、建立药品保管制度;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时,不索取、查验、保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票据;医疗机构购进药品,不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建有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药品购进记录未保存期限不符合规定;医疗机构储存药品,未制订和执行有关药品保管、养护的制度,未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避光、通风、防火、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医疗机构未将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存放,中药材、中药饮片、化学药品、中成药未分别储存、分类存放;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诊疗直接向患者提供药品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通报 法律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