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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湘食药监公告[2011]4号
【颁布时间】 2011-11-29
【实施时间】 2011-11-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37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本局行政执法依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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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22、医疗机构使用劣药

  

  处罚种类:没收劣药、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六十八条

  

  23、医疗机构擅自进行临床试验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业整顿、罚款、吊销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

  

  24、生产没有国家药品标准的中药饮片,不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医疗机构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标准配制制剂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25、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生产、经营的药品及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其包装、标签、说明书违反规定

  

  处罚种类:警告、撤销该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七十三条

  

  26、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变更药品生产经营许可事项,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未办理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27、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发布广告

  

  处罚种类:撤销广告批准文号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

  

  28、餐饮单位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安排患有《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29、餐饮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产停业、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

  

  30、生产经营者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罚款、吊销许可证照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

  

  31、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照,公告名单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

  

  32、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罚款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

  

  33、生产者生产产品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

  

  处罚种类: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照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四条

  

  34、销售者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未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少于2年;销售者未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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