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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京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宁委发[2012]1号
【颁布时间】 2011-12-29
【实施时间】 2011-12-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5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障和改善民生十大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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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

  

  多措并举,将符合条件的各类群体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人员,以非公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作为扩面重点,力争做到应保尽保。建立缴费与待遇相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引导和鼓励各类人员及早参保、长期参保和连续参保,提高参保缴费率。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费征缴制度,增强征缴工作的强制性。建立工作联动机制,税务部门、银行金融机构和人民法院等机构应协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对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强制征收工作。完善社会保险补贴办法,促进低收入人群参保和断保人员续保工作。

  

  (三)提升社会保障的各项待遇水平

  

  稳步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完善与最低工资标准、最低生活保障相联系的失业保险待遇调整机制,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确保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扩大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保障的人群和受益面,减轻大重病患者费用负担,提高基本药物医疗保险支付水平,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报销比例达到60%,建立与城镇居民收入增长相适应的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和财政补助标准动态增长机制,财政补助逐步提高。

  

  建立按照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收入的20-25%比例提高城乡低保标准的自然增长机制,增长幅度不低于当地居民收入增长幅度。2011年全市低保标准与省内同类城市相当,2015年达到或超过省内发达地区的水平,基本实现城乡统筹的目标;农村五保集中和分散供养的标准分别提高到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1.6倍和1.3倍;重残对象和孤儿的保障标准也随低保标准同步提高;城乡低保对象医疗救助标准,2011年底前,对政策范围内住院的低保对象,医疗救助比例不低于自付住院费用的50%,封顶额达到2万元,并逐年提高住院自付费用救助比例,到2015年,达70%以上,提高医疗救助封顶限额。逐步扩大救助对象范围,实现不区分病种的医疗救助。进一步探索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来源。

  

  完善有关职业康复诊疗规范和职业康复服务项目,不断提高工伤职工的待遇水平;探索扩大生育保险的保障范围,努力提升保障水平。

  

  (四)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监管配合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统一规范我市养老保险各项政策和办法,进一步完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市级统筹;进一步改进公共财政支出体制,调整支出结构,加大对社会保障的财政投入,明确将我市公共财政支出增量向社会保障倾斜。逐步探索建立经常性的财政投入机制,使社会保障的财政投入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最终实现法制化,以确保社会保障筹资需要。提高社会保险内控执行力,运用实时监控系统,对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各环节进行实时监控和预测预警,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运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定期公布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支出及结余等情况,依法接受人大、政府职能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努力提高监管质量和效率,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五)加强社会化管理服务能力

  

  完善社会化管理服务制度化安排、规范化管理、系列化服务的工作机制,实现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全覆盖。加强对企业退休人员自管互助组织的指导与管理,充分发挥基层自管互助组织在活动开展、资格认证等社会化管理服务中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整合社会资源,因地制宜开展退休人员活动基地和活动中心建设。

  

  
关于加快完善基本医疗卫生体系的实施意见

  


  为落实“坚持民生为先,加强民生需求保障,把南京建设成为独具魅力的幸福都市”要求,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现就完善基本医疗卫生体系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设思路

  

  坚持以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为重点,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鼓励社会参与,加快构建和完善适应我市的基本医疗卫生体系,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有效保障人民健康、增进社会和谐。率先实现卫生基本现代化,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二、发展目标

  

  到2015年,全市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实现公共卫生服务功能、水平与质量的均等化,医疗卫生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医疗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基本药物制度进一步完善,率先建成政府主导、功能完备、便捷高效、价格合理的“15分钟健康服务圈”,全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走在全国全省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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