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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卫生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卫生局,局机关各处室,市卫生监督所: 为了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严格规范卫生行政许可裁量权的行使,避免执法随意性,根据市政府《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及《广东省卫生厅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2011-2015年)》的要求,我局制定了《广州市卫生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试行办法》。现将《广州市卫生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试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市卫生局政策法规处反映。 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 广州市卫生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卫生行政许可行为,确保卫生行政许可的合法性、合理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卫生行政部门实施以下行政许可适用本办法: (一)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发; (二)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三)医师执业证书核发; (四)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 (五)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许可; (六)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核发; (七)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核发; (八)放射诊疗许可; (九)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核发; (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 (十一)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十二)职业健康检查资质认定; (十三)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认定; (十四)《护士执业证书》注册。 第三条 实施卫生行政许可应当按照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合理行使。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卫生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发 第五条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发应当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4]第149号)、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1994]第35号)、《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卫医发[2008]35号)、《广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设置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卫[2006]303号)执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二点第(八)项“严格医疗机构类别核定”:要严格按照《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核定医疗机构的类型。申请设置“其他诊疗机构”的,必须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未经卫生部备案同意,不得核定“其他诊疗机构”类别。第三点第(十)项“明确医疗机构审批权限”: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关于医疗机构设置、登记、命名等的审批权限,严禁越权审批。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设置审批管理的通知》第二点:一、不设床位或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以及县级以下(包括县级)人民政府设置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二、100张以上的省部属高等医药院校直属驻穗附属医院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直属医疗机构的设置,由省卫生厅审批,三,其他医疗机构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含地级)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第六条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30号)规定的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