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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卫生部
【发文字号】 卫疾控结防便函[2010]36号
【颁布时间】 2010-04-13
【实施时间】 2010-04-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56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8页 卫生部疾控局关于印发《全国第五次结核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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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
  
  1. 标本性状标记代码:干酪痰“1”; 血痰“2”; 黏液痰“3”;唾液“4”。
  
  2.在所选标本后“结果观察”栏记录每支罗氏培养基培养结果。培养基斜面无菌落生长,报告培养阴性,标记“-”;菌落生长不及斜面面积1/4时,报告实际菌落数;菌落占斜面面积 1/4,报告(1+);菌落占斜面面积 1/2;报告(2+);菌落占斜面面积 3/4,报告(3+);菌落布满培养基斜面,报告(4+); 污染,报告“C”。
  
  附件11
  
  全国第五次结核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细菌学检查工作细则
  
  有肺结核可疑症状者或胸部X线检查发现异常阴影者应进行痰涂片检查和痰结核分枝杆菌培养,培养阳性标本作菌种初步鉴定和药物敏感性试验。
  
  一、痰标本收集、保存和运送
  
  (一)流调全程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指定专人负责痰标本的检查工作。
  
  (二)应收集受检人员三份痰标本:即时痰、夜间痰和清晨痰,依次编成1、2和3号。
  
  即时痰即受检人在症状调查或摄胸片时留置的痰标本,或者是送检夜间和晨痰两份痰标本即时留置的痰标本;夜间痰为受检对象在送痰时前夜留置的痰标本;清晨痰为受检对象在送痰时当日清晨留置的痰标本;无痰受检人应采用雾化诱痰等方法留取标本。
  
  受检人应得到流调人员的指导,以便得到合格的痰标本。应记录痰标本性状: 干酪痰、血痰、黏液痰和唾液四类,前三种为合格痰标本。如果经过指导,受检人不能获得合格痰,唾液也应进行检查。留置的痰量应为3-5毫升;痰标本不合格时,应指导重新留取。难以获得合格标本时,留置的标本也应进行细菌学检查。
  
  (三)留痰容器采用可密封的、带螺旋盖的不渗漏容器,省参比室统一准备、分发,由流调队员在明显位置标明受检人姓名和受检者编号。
  
  (四)待检痰标本应于冷暗处密封放置,勿倒置容器。涂片检查后,标本应立即置4℃保存,冷链运输,尽快进行结核分枝杆菌培养。
  
  二、生物安全及实验地点选择
  
  (一)标本采集与保存
  
  受检人应在远离人群的开放场所或通风良好的专用留痰室留痰,留取后不能立即进行检测的应在普通冰箱冷藏保存。
  
  (二)标本运输
  
  标本和菌株运送过程中按照《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包装、运输、操作、保藏和管理。
  
  (三)实验操作
  
  各流调点的实验室操作由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工作人员进行,实验人员应严格遵循规范化的操作程序进行各项操作。
  
  (四)废弃物处理
  
  将废弃物高压蒸汽灭菌(条件:121摄氏度,15分钟)后,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妥善处理。
  
  (五)实验室选择
  
  在满足检验要求的条件下,尽可能选择接近流调点的实验室。
  
  1. 涂片实验室基本条件
  
  一个独立房间,有上下水及电的供应,通风和照明良好 ,至少具备通风柜(或生物安全柜)、冰箱(冷藏柜),如果能当天运送标本至培养实验室,也可不配备冰箱。
  
  2. 培养实验室基本条件
  
  在涂片实验室的基础上,具备II级生物安全柜、涡旋振荡器、恒温培养箱。由流调队协调安排培养所需的房舍和设备。
  
  三、痰涂片检查
  
  痰涂片操作及质量保证:按现行《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痰涂片镜检标准化操作及质量保证手册》规定,采用痰标本直接涂片、萋-尼氏热染色法。
  
  镜检后,登记涂片结果、涂片日期等相关信息;每张涂片应分别用镜头纸去镜油,以2B铅笔在磨砂面注明受检人姓名、试验序号,按流水号置于玻片盒中,然后将玻片盒置于阴凉处避光保存。
  
  流调点使用的染色液由省参比实验室统一提供。
  
  全部痰片应单独保留,供省和国家参比实验室检查验收。
  
  如果涂片和培养不在一个实验室进行操作,在现场未结束时,涂片、培养使用两本流调细菌学实验室登记本(附件10)分别进行登记结果;培养实验室在培养前将标本有关涂片信息誊写到培养用登记本上。
  
  四、结核分枝杆菌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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