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52 天津 12 福建 35 云南 53 河北 13 江西 36 西藏 54 山西 14 山东 37 重庆 55 内蒙 15 河南 41 陕西 61 辽宁 21 湖北 42 甘肃 62 吉林 22 湖南 43 青海 63 黑龙江 23 广东 44 宁夏 64 上海 31 广西 45 新疆 65 江苏 32 海南 46 浙江 33 四川 51 (四)宣传发动 流调点所在县(区)要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的流调计划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并将准备工作情况及时上报省流调办。省流调队在进点前1~2周,应与流调点所在县(区)进行联系,了解流调点进点前的准备工作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指导意见。 流调点所在村委会(居委会)要在流调队进点1周前使用统一印制的《全国第五次结核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宣传动员方案及材料》,利用多种形式,对流调点的居民反复进行宣传和组织发动。 (五)材料、设备及手续的准备 每个省在开展流调现场工作前,流调队要指定专人负责对相关材料和流调中使用的设备进行验收,以确保流调工作顺利实施。 1.流调队要备齐调查所需的宣传用品、各种表格、病历、调查问卷、痰盒、实验室诊断试剂和器材、X光胶片以及现场使用的计算机、打印机、墨盒、移动存储器和相关办公设备等物资。 2. 流调队要根据流调胸部X线检查要求的规定、本省流调点的地理位置等具体情况,确定每个流调点开展胸部X线检查的地点,可在县(区)级医疗机构或乡镇卫生院开展X线检查工作,可选择使用流动体检车。 如确定在县(区)级医疗机构或乡镇卫生院开展此项工作,流调队要在进点前对X光机状态进行认真检查,并做好相应的备用方案。 3.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安排好进出流调点的交通运输工具。 4. 流调队要根据流调点的实际情况,安排涂片和培养实验室,在进调查点前要对涂片和培养实验室所需设备状况和耗材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相应备用方案。 5.本次调查的菌株运送工作由省级负责。流调队要根据实际情况,在进点前1个月,办理高致病性标本及菌株省内运送卫生行政许可手续。现场实施后,由省级申请办理跨省运输手续。 6.各流调点所需X线和实验室检查所需耗材由省级统一购买。 二、现场实施 (一)召开会议部署现场工作 流调队进点后要组织召开由流调队成员和市、县、乡、村有关人员参加的流调工作会议。在会上要确定开展现场工作的方法、时间安排和具体要求,明确各自的组织分工和具体工作目标和指标。要根据流调队人员及现场参与人员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现场工作流程和人员分工,要有相应人员负责现场组织,资料查找、发放和录入,问卷调查,拍片、阅片,留痰和填写简要病历等工作。 (二)确定应检人口 本次流调的调查对象为流调点15岁及以上(出生日期在1995年12月31日之前)的常住人口。 1. 流调点现场工作开始前1周,流调队与县(区)级、村委会(街道办事处)相关人员共同开展人口复核、整理和汇总工作,逐户核对户卡。 在核实过程中发现如有与实际不符或漏报(包括迁出、迁入、婚嫁、暂住人口、死亡、户主变更、年龄错误、姓名重名或错误等情况)的信息,应立即对抽样人口信息进行更正,根据抽样人口确定流调点应检人口,保证应检对象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在核实过程中发现的外出超过6个月(以进点时间向前推算)的情况要在“全国第五次结核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户卡”的备注栏中标明外出6个月以上。核实后的所有抽样人口信息要导入“全国第五次结核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现场录入软件”(简称“流调软件”)中,“全国第五次结核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现场录入软件使用说明”(简称“软件使用说明”)见附件5。 应检人口包括符合以下情况的15岁及以上人口: (1)户籍人口:持有本地户籍的人口,但离开本地6个月及以上的户籍人口不作为本次应检人口。 (2)外来常住人口:虽无本地户籍,但调查时在本地已居住6个月及以上。 2.在流调点现场工作开始前,流调队应先明确流调点的应检人口。人口未清查核实前,不得开始受检对象问卷调查和胸部摄片等检查工作。 经核实应检人口为1250~1750人的居委会(村),将所有的应检人口纳入调查;在应检人口数超过1750人的居委会(村),由流调队以家庭为单位连续抽取,直到被调查的人数达到1750为止;在应检人口数少于1250人的居委会(村),则向最邻近的居委会(村)延伸,同样由流调队以家庭为单位连续抽取,直到应检人口达到1250为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