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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卫生部
【发文字号】 卫疾控结防便函[2010]36号
【颁布时间】 2010-04-13
【实施时间】 2010-04-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56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卫生部疾控局关于印发《全国第五次结核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接上页]

  所有接受痰涂片和痰培养检查的受检对象的细菌学检查结果要记录在“全国第五次结核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受检对象细菌学检查结果单”(附件12)上并及时录入到“流调软件”中。
  
  (3)菌种初步鉴定和药物敏感性测定
  
  本次调查使用对硝基苯甲酸鉴别培养基进行菌种初步鉴定,以区分结核分枝杆菌复合群和非结核分枝杆菌。
  
  本次调查采用比例法进行药物敏感性试验,采用无淀粉改良罗氏鸡卵培养基。测试药物包括异烟肼、链霉素、乙胺丁醇、利福平、对氨基水杨酸、卡那霉素和氧氟沙星。
  
  4.分离株的保存与运送
  
  全部分离株应4℃保存,尽快将原代培养物2支送国家参比室,其余菌株保存至省参比室备查。运送前须贴上统一的标签,并填写标签上各项内容。
  
  各省要将流调点的“细菌学实验室登记本”连同菌株一起送至国家参比实验室。菌株运送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全国第五次结核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细菌学检查操作流程图(略)
  
  (九)诊断程序
  
  1.胸片初筛
  
  所有拍摄胸片由联合诊断小组进行阅片。
  
  2.建立简要病历
  
  对经胸片检查有可疑活动性肺结核影像学表现的受检对象,要建立简要病历,主要内容应包括主诉、现病史、既往史、肺部阳性体征、既往结核病诊断和治疗情况等(具体样式可参考附件13),供进一步诊断使用。
  
  3.诊断性抗炎治疗
  
  对X线诊断疑似肺结核病例又不能排除炎症的患者,对其进行诊断性抗炎治疗(一般观察2周)或使用其他检查方法进一步确诊。诊断性抗炎治疗不应选择喹诺酮类、氨基糖苷类等具有明显抗结核活性的药品。
  
  4.流调队做出诊断
  
  流调队要成立联合诊断小组,根据受检对象的既往史、临床症状、胸片检查、痰涂片和培养检查及诊断性抗炎治疗等结果参照《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2008年版)》的诊断标准实行。需要注意的是:
  
  (1)已知完成治疗的肺结核患者在摄片后发现新空洞或新病灶以及表现原病灶活动者,要结合患者的症状、已接受治疗情况、痰菌检查结果和与既往胸片比较确定活动性。
  
  (2)正在登记治疗的肺结核患者以流调时的痰涂片检查结果为依据。例如:原涂阳或培阳患者如正在接受治疗,在流调时细菌学检查(涂片或培养)为阴性,则应诊断为涂阴肺结核。但其登记分类仍按原初复治分类(要附上原患者治疗卡复印件)。
  
  5.建立病历
  
  对本次流调中经胸片、痰涂片和培养检查发现的肺结核患者和在流调期间正在治疗的已知患者,要使用《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2008年版)》中的病历样式建立病历。要在病历的封面上标明是本次流调新发现、已知在治、已知未在治肺结核患者,供国家验收组最终定诊时使用。新发现和已知肺结核患者定义如下:
  
  (1)新发现肺结核患者:受检对象在本次流调期间被诊断为肺结核、自称以往从未被发现或被诊断、或既往已治愈但本次流调中又被诊断为活动性肺结核的患者。
  
  (2)已知肺结核患者:受检对象在本次流调检查前已被诊断为肺结核,且治疗疗程未满或未被治愈或一直未接受抗结核治疗的肺结核患者。
  
  本次流调按照目前的治疗状态,将已知患者进一步划分为在治和未在治两类。具体定义如下:
  
  *在治患者:是指在流调开始前1周按照医嘱服药的已知患者。
  
  *未在治患者:是指在流调开始前1周未按照医嘱服药的已知患者(包括1周前按医嘱服药,仅近1周内未按医嘱服药者);或者从未接受过治疗的已知患者。
  
  以上这种分类和定义仅适用于本次流调中的患者社会经济情况调查。
  
  经流调队诊断的活动性肺结核患者还要完成肺结核患者社会经济情况调查问卷,详见“(十)肺结核患者社会经济情况调查”部分。对其他非肺结核性疾病的患者,应告知患者到相应医疗机构就诊。
  
  所有流调点诊断的患者均要填写“全国第五次结核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肺结核患者病例卡”(附件14),其相关信息来自于其病案记录和实验室检查结果。最后要将相应的信息录入至“流调软件”中。
  
  所有菌株的菌种鉴定和抗结核药物敏感试验的结果将由国家参比室记录并报至全国流调办公室。
  
  6.确定诊断
  
  肺结核的定诊应由国家验收组病案讨论会集体讨论后确认。如国家验收组与省流调队的诊断结果不一致,则要以国家验收组的结果为准,并及时将该受检对象的相关信息进行更正。
  
  (十)肺结核患者社会经济情况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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