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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卫生部
【发文字号】 卫办疾控发[2010]149号
【颁布时间】 2010-09-02
【实施时间】 2010-09-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60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5页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艾滋病等重大疾病防治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3. 项目完成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项目总结、项目考核办法和考核结果报卫生部。
  二、包虫病防治项目
  (一)项目目标。
  1.总目标。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控制包虫病在局部地区的流行。四川、新疆、内蒙古、甘肃、青海、宁夏、西藏等省(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县(团场)为单位,到2010年底,人群血清学阳性率(12岁以下的学生)下降40%以上,犬感染率下降50%。
  2.年度目标。
  (1)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使流行区农牧民群众对包虫病及其危害的知晓率有一定的提高,逐步培养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
  (2)对流行区的所有犬进行登记管理和驱虫,犬驱虫覆盖率达到80%以上。
  (3)通过开展流行区重点人群查病,加大病人发现力度,对发现的包虫病病人开展药物或手术治疗,改善患者生活质量。
  (4) 对从事包虫病防治和诊疗的专业人员集中进行培训,提高基层防治人员和医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5) 配备基层疾控机构急需的防治、实验设备,提高防控能力。
  (二) 项目范围和内容。
  1.项目范围。四川、新疆、内蒙古、甘肃、青海、宁夏、西藏等7个重点流行省(自治区)的157个重点流行县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13个团场。
  2.项目内容。
  (1)重点人群查病。按照卫生部《包虫病防治技术方案(试行)》要求,各项目地区对重点流行乡(镇)采用b超和血清学方法开展人群查病,共122.95万人次。对各流行乡(镇)12岁以下儿童采用血清学方法开展儿童感染情况监测,提供血清学检测试剂18.31万人份。
  (2)救治病人。
  ①药物治疗。对新发现的包虫病病人,免费提供阿苯达唑片剂或乳剂;对正在接受药物治疗的包虫病病人,每6个月进行一次影像学复查,评价疗效,确定需继续采用药物治疗的,免费提供阿苯达唑片剂或乳剂。药物治疗包虫病病人5.09万人次。
  ②手术治疗。为确保包虫病手术治疗的质量和安全,使患者就近得到有效的救治,各项目地区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通过设立定点医院,开展包虫病手术治疗2030例。每省(区、市)可选择1-2个地市级以上医疗机构作为定点救治的试点,摸索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包虫病手术救助管理机制。
  (3)传染源犬管理和驱虫。参照《包虫病防治技术方案(试行)》要求,以村为单位,对流行区的所有犬进行登记管理;每月定期对流行区的198.4万条犬采用吡喹酮进行药物驱虫;对流行区的犬感染情况进行调查,免费提供检测试剂19.66万份。
  (4)健康教育。加强包虫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包虫病流行区各级干部、群众对包虫病及其危害的认识,引导农牧区群众改变不卫生的生产、生活方式,提高流行区群众的防病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针对重点人群,采取举办专题讲座、召开村民会议、结合宗教活动进行宣传、设立专题宣传栏、媒体宣传等多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宣传防治包虫病的核心信息。
  (5)人员培训。省级对县级专业人员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验、诊断治疗技术等专题培训,共计举办10期,提高基层专业人员的防治技能。县级对参与包虫病防治工作的乡村医生、村干部或村兽医员等进行病人督导管理、传染源犬驱虫和管理、包虫病防治知识等方面的培训,共举办188期。
  (6)配备设备。为新增的50个项目县各配备1台包虫病诊断用便携式b超,用于开展现场查病工作。
  (三)项目组织实施。
  1.组织形式。
  (1)卫生部和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项目的规划、指导、组织实施和督导评估。省级卫生行政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负责药品、试剂、消耗品招标采购工作。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将配备的物资分发到项目地区和项目单位。
  (2)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所和项目省各级疾控机构负责各项技术措施的落实、质量控制、信息收集和管理、技术指导、检查督导与考核评估。
  (3)流行村的村委会、乡村医生或村兽医员协助和配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疾控机构开展防治工作。
  (4)省级卫生、财政部门根据本规划制订实施计划,报卫生部、财政部备案。
  2.资金安排。
  项目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协调财政部门落实相关配套资金,制订本省(区)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使用和管理。2010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11388万元,对项目省(区)开展包虫病防治的药品购置、手术治疗、检测试剂、设备采购、健康教育、培训所需经费给予补助(具体补助项目及资金分配情况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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