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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卫生部
【发文字号】 卫办疾控发[2010]149号
【颁布时间】 2010-09-02
【实施时间】 2010-09-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60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艾滋病等重大疾病防治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要协助公安和司法监管部门,加强对监管场所工作人员的培训,对监管场所负责此项工作的管理和专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1次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政策宣传、流行病学调查、采样、咨询服务、预防干预和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等有关知识技能,提高监管场所艾滋病防治能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协调和支持监管场所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艾滋病性病预防教育和行为干预,提供预防艾滋病性病传播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建立健康的行为方式,防止艾滋病病毒继续传播。对符合条件的艾滋病病人,及时提供免费抗病毒治疗和救助,积极挽救病人生命。
  监管场所的防治工作关系到多部门、多机构、多人群和社会舆论等多方面,各地应当在当地政府艾滋病防治领导机构的统一协调下,组成工作组。按照卫生部、司法部、公安部有关文件和技术方案的要求组织落实。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解决好监管场所检测、阳性者的管理、预防宣传和救治等各工作环节的问题,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与监管部门沟通,健全监管场所艾滋病检测、预防和相关救治的信息收集机制,提高信息收集和利用。
  中央财政对艾滋病检测初筛和确证试剂、开展监管场所人员培训等工作给予补助。
  (3)咨询检测。继续开展艾滋病检测咨询服务,完善以提供检测服务、心理支持和健康教育为窗口的,作为医疗服务切入点的检测咨询服务网络。每县区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有条件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等医疗机构内建立免费检测咨询点。积极组织宣传国家检测咨询政策,开展咨询点人员技能培训。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省级骨干培训和技术指导,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县区检测咨询点的专业人员培训,各检测咨询点对接受检测和咨询的人员提供艾滋病毒抗体初筛和确证检测,梅毒抗体检测,艾滋病、性病相关知识信息、心理咨询、并发放相关宣传材料。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协调疾病预防控制、医疗、妇幼保健、精神卫生、教育、民政救助等多部门,建立本省(区、市)的转诊服务网络,帮助基层解决转诊困难的问题。各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本地的转诊网络,提供系统服务,帮助有困难的人员解决艾滋病预防救治等方面的困难,使检测阳性的患者及时获得艾滋病和性病的医疗服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定提供规范性病诊疗服务的机构,对梅毒抗体初筛检测阳性的患者提供确证和规范化诊疗服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结合高危人群干预工作,积极走出去,深入到高危人群集中的场所开展免费检测咨询宣传,扩大免费检测咨询覆盖面,增加接受检测的人数。各检测咨询点所在机构要做好检测咨询的管理工作,按要求及时登记和收集上报咨询检测工作报表。医疗机构在开展常规hiv检测的同时,应当指定有资质的咨询员提供咨询服务。各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定期对地市县(区)级检测咨询点进行督导和技术指导,建立全省(区、市)咨询员技术支持网络,定期组织召开技术沟通和讨论会,为基层咨询员提供心理、技术和转诊信息等方面的支持。
  云南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对婚检人群提供免费hiv和梅毒检测咨询,探索建立艾滋病高流行地区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服务和民政部门有效合作,对婚检人群开展预防干预的工作机制。云南省和广西自治区的婚检人群咨询检测信息通过全国艾滋病综合防治信息网络统一上报。
  中央财政对hiv初筛和确证试剂、艾滋病咨询和预防服务材料、检测咨询点人员培训等经费给予补助。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由地方安排咨询检测点人员培训经费。四川hiv检测费由中默项目给予补助。目标人群梅毒检测费用和艾滋病咨询检测工作经费等由全球基金项目及其他国际合作项目给予补助。
  (4)实验室检测能力建设。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cd4细胞数和病毒载量值是评价疾病进程和抗病毒治疗效果的重要技术指标。在治疗病人数较多的地区,cd4细胞检测和病毒载量检测数量加大,为满足检测需要,2010年为艾滋病治疗需求增长较大的地区购置流式细胞仪25台,病毒载量仪7台。面对我国艾滋病检测实验室质量保证控制网络迅速发展,不少确证实验室已经建在地级甚至县级机构。省确证中心实验室要对辖区内的实验室开展内部质量控制及外部质量考核,提高hiv抗体检测、cd4细胞检测、病毒载量检测和婴儿早期诊断检测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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