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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卫生部
【发文字号】 卫办疾控发[2010]149号
【颁布时间】 2010-09-02
【实施时间】 2010-09-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60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4页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艾滋病等重大疾病防治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4)加强基层防治,规范慢性病患者管理。
  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加强慢性病患者规范化管理,提高社区高血压管理率和糖尿病管理率。以社区、工作场所和家庭为基础推广慢性病自我管理模式,提升慢性病患者自我管理意识和技能,开展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自我管理小组活动,本年度自我管理小组不少于10个。
  (5)收集基础资料,加强综合监测和评估。
  整合示范区基础信息和资料,掌握当地死因、慢性病危险因素、患病和发病状况,确定重点目标人群和优先干预领域,为评估示范区工作提供基础数据。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立慢性病综合监测和信息管理系统,利用现有资源,在常规工作中从医疗机构信息系统(his)中收集脑卒中、冠心病、癌症等发病资料;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的电子健康档案中收集高血压、糖尿病等病例管理资料。同时根据国家要求,定期开展死因、慢性病危险因素、患病和发病相关监测和调查工作。
  (6)加强能力建设,健全慢性病综合防控队伍。
  加强慢性病预防控制队伍建设,保证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慢性病防控专业科室,人员不少于3人,每年接受至少1次慢性病预防控制理论与技术培训。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期为所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规范化培训和技术指导,提高专业人员慢性病监测和综合防控技术水平和能力。
  4.项目组织实施。
  (1)组织形式。卫生部疾控局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统一的领导和管理,定期组织检查、督导和评估,卫生部疾控局成立项目办公室,设在中国疾控中心慢病中心;中国疾控中心作为国家级项目技术支持单位,负责组织制订技术实施方案,开展省级师资培训并对相关工作提供技术指导;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严格按照技术方案,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工作;省、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技术指导、质量控制、督导和培训;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2)技术保障。卫生部组织专业机构和专家组,制定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工作指导方案,并对各地项目的实施进行技术指导、督导、检查、考核和评估。
  (3)资金安排。项目实施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协调财政部门落实相关配套资金,制定本省(区、市)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使用和管理。2010年中央财政安排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专项资金1186万元,对项目省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的创建、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质控、督导和数据分析等给予补助,具体补助项目及金额见附表。
  5.项目执行时间。项目在2011年6月底前完成。
  6.项目督导与评估。卫生部组织国家专家组对项目实施情况、经费使用和取得的效果进行督导评估。各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每年组织2次省级督导评估。督导考核评估报告及时报送国家项目办公室。
  (二)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
  1.项目目标。
  总目标:进一步扩大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覆盖范围,创造可持续的支持性环境,提高全民的健康水平,促进人与社会和谐发展。
  具体目标:
  (1)2009年以前已经启动行动的省(区、市)在既往工作基础上继续深入开展工作。
  (2)到2010年底前,包括既往启动县(区),各省(区、市)累计完成30%以上县(区)的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启动工作。
  (3)所有启动行动的省、地市、县(区),结合全国高血压日、联合国糖尿病日、无烟日、全民健身日、健康生活方式日等健康日主题或既定工作计划,组织开展至少2次健康促进活动。
  (4)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示范创建工作指导方案(试行)的通知》(卫办疾控函〔2009〕825号)要求,继续推广示范创建工作。2010年,每省至少新创建示范单位、示范社区和示范食堂(餐厅)各3个。
  (5)鼓励各省(区、市)继续推进“健康步道”、“健康主题公园”、“健康知识一条街”等形式的支持性环境建设工作。
  (6)根据国家行动办公室的要求完成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的省级评价。
  2.项目范围和内容。
  (1)项目范围。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辖区30%以上已经启动或于2010年底前将要启动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工作的项目县(区)。鼓励各省(区、市)在更大范围内开展工作。
  (2)项目内容。
  ①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各省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领导小组组织所辖项目县(区)建立健全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组织管理机构,包括行动领导小组和行动办公室。行动办公室建议设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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