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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卫生部
【发文字号】 卫办疾控发[2010]149号
【颁布时间】 2010-09-02
【实施时间】 2010-09-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60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0页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艾滋病等重大疾病防治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五)项目监督与评估。
  1.各级卫生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组织管理,严格按项目要求和技术规范落实工作。每项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对完成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2.各省(区、市)要加强项目管理,落实责任,严格按项目方案组织实施,定期组织开展对项目执行进度、完成质量等情况的督导检查。
  3.项目工作完成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须会同财政部门,及时将项目总结报送卫生部、财政部。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项目资金使用、项目执行进度和项目实施效果等情况进行专项抽查。
  五、手足口病防治项目
  (一)项目目标。加大对手足口病防治的支持,及时发现处置手足口病疫情,提高手足口病疫情调查处置能力;加强重症病例医疗救治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提高手足口病实验室检测水平,开展病原学监测,了解我国手足口病的病原谱构成、变迁及毒力变化。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
  1.项目范围。在我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建设兵团开展此项目。
  2.内容。
  (1)手足口病重症病例调查和标本检测。
  在31个省(区、市)开展手足口病重症病例的流行病学个案调查,进行病例的临床资料、流行病学资料收集、标本收集和实验室检测等工作。
  (2)病原学监测。所有项目地区均需进行病原学监测,每个县区每年完成60人份标本的检测任务,分离病毒和开展病毒核酸的检测,以掌握病毒型别和流行特点。
  (3)暴发疫情处置。对暴发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实验室检测,掌握暴发疫情的病毒变化及危险因素,收集相应的流行病学资料和实验室检测证据,积累疾病暴发调查的资料。
  (4)风险沟通和人员培训。项目省份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新闻媒体和新闻宣传画等方式进行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引导群众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消除社会恐慌,努力形成良好的手足口病防控社会氛围。对手足口病防治专业人员和县级医院的医务人员开展手足口病防治知识培训,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
  (三)项目组织措施。
  1.组织形式。
  项目省(区、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项目管理工作。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各项目地区进行技术指导,协助卫生部对各省(区、市)的项目工作进行督导、检查、考核和评估。项目地区的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本辖区内防治工作的技术指导;定期分析、汇总、上报、反馈本省的防治措施实施及效果等情况;定期对地市级和县级疾控中心的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质量控制。项目地区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落实项目确定的各项工作。
  2.资金安排。
  项目实施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用于手足口病重症病例调查和标本检测、病原学监测、暴发疫情处置、风险沟通和业务培训等。中央财政安排防治资金补助3300万元,具体补助项目及标准详见附表,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协调财政部门落实相关配套资金,制定本省(区、市)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使用和管理。
  (四)项目执行时间。全部项目工作在2011年6月30日前完成。
  (五)项目监督与评估。项目病各项目地区卫生行政部门每半年对项目实施、经费使用和效果进行一次督导和检查。卫生部组织专家组按有关规定对项目经费的使用和项目实施进行考核评估。
  六、流行性出血热防治项目
  (一)项目目标。做好流行性出血热的监测、疫情处理、宣传培训及对流行性出血热扩大免疫规划项目实施结果的监测和评估,逐步降低全国流行性出血热发病率。
  (二)项目实施范围和内容。
  1.项目实施范围。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浙江和陕西等7个疫情高发省份和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四川、贵州、云南、甘肃、宁夏等15个省份。
  2.项目内容。
  (1)出血热报告和监测。在所有项目省进一步规范监测方法和病例分类报告标准,对病例的实验室诊断进行试剂补助,提高病例的实验室诊断率,强化病例的病原学监测。
  高发省份在既往有工作基础的高发县区,加强宿主动物鼠密度和出血热病原学监测,了解疫情动态和流行规律,观察宿主动物情况和病原分布,分析流行因素。
  (2)疫情调查和处理。各项目省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要求,对暴发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处理,家鼠型疫区要在流行高峰到来前开展灭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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