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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卫生部
【发文字号】 卫办疾控发[2010]149号
【颁布时间】 2010-09-02
【实施时间】 2010-09-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60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8页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艾滋病等重大疾病防治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开展鼻咽癌早诊早治的广东四会、广东中山、广西苍梧、福建闽侯等4个县(市)每点诊断性筛查不少于1500人,共筛查4500人,对发现的癌患者进行治疗。
  开展胃癌早诊早治的辽宁庄河、山东临朐、甘肃武威等3个县(市)筛查任务各1500人,共筛查4500人,对发现的癌前病变患者及癌患者进行治疗,并开展健康教育、肿瘤登记及危险因素监测与干预等综合防治工作。
  开展肺癌早诊早治的天津大港、云南宣威筛查任务各1000人,对发现的癌前病变患者及癌患者进行治疗。
  举办培训班及进行现场指导,对上述97个县(市、区)的技术骨干进行培训。
  3.项目组织实施。
  (1)组织形式。卫生部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统一的领导和管理,定期检查、督导和评估;中国癌症基金会是国家级项目技术支持单位,负责制定技术实施方案,提供技术指导,定期开展督导;项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领导协调及组织实施工作, 并选定一个项目地区医疗机构作为实施项目的主要负责单位。
  (2)技术保障。卫生部组织专家,通过举办培训班及现场指导,推广、实施“中国癌症筛查及早诊早治技术方案”(试行)。各县(市、区)的项目负责单位可整合当地技术力量,并引入上级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共同实施项目。
  (3)伦理要求。在癌症筛查及早诊早治工作中,坚持知情同意和自愿原则。
  (4)资金安排。项目实施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协调财政部门落实相关配套资金,制定本省(区、市)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使用和管理。2010年中央财政安排食管癌/贲门癌、肝癌、大肠癌、鼻咽癌、胃癌及肺癌早诊早治专项资金4453万元,中央财政将对早诊早治项目防治措施中的筛查、综合防治、人员培训等工作给予补助,具体补助项目及金额详见附表。
  4.项目执行时间。项目工作在2011年6月底前完成。
  5.项目督导与评估
  项目省(区、市)组织专家每半年检查一次工作,卫生部专家组年底前检查工作。在筛查工作相对集中的时候,省(区、市)专家组及卫生部专家组可分别或联合派出专家进行现场督导。主要监督及评估以下方面:工作进度及质控、早期诊断率、早期治疗率及经费使用情况。
  (二)淮河流域癌症早诊早治。
  1.项目目标。
  (1)根据国务院同意下发的《淮河流域癌症综合防治工作方案》,在初步查明的淮河流域癌症高发地区,制定并实施以部分癌症早诊早治为主的癌症综合防治措施,提高部分癌症(食管癌、肝癌、胃癌)等主要上消化肿瘤的早期诊断率及早期治疗率,提高五年生存率,降低死亡率。
  (2)在淮河流域癌症高发区,初步建立肿瘤登记系统,为综合防治奠定基础。
  (3)加强淮河流域癌症高发区能力建设,在淮河流域癌症高发区建立癌症综合防治网络,提高癌症防治的技术队伍水平。
  2.项目范围和内容。
  (1)项目范围。
  重点支持江苏4个淮河流域癌症高发县(区),山东4个淮河流域癌症高发县(区),安徽4个淮河流域癌症高发县(区),河南4个淮河流域癌症高发县(区)开展部分癌症的筛查和早诊早治工作。
  (2)项目内容。
  在上述地区选择高危人群,开展部分上消化道癌症的筛查和早诊早治工作,山东、江苏、河南3省的淮河流域癌症高发项目县(区)每年筛查人数不少于2000人;安徽省新增淮河流域癌症高发项目县(区)每年筛查人数不少于2000人,原有2个项目县(区)每年筛查人数仍不少于2700人。各项目点癌种的选择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对筛查发现的早期病变开展个体干预及早期治疗,筛查发现的中晚期病例开展规范化的常规治疗。
  在对部分癌症进行早诊早治的同时,开展早诊早治工作的技术培训、现场指导工作,对上述16个县(区)技术骨干进行培训。开展肿瘤登记报告工作,以县(区)为单位建立健全以人群为基础的肿瘤发病登记报告系统,收集肿瘤病人的信息资料,掌握辖区内人群肿瘤的发病水平及时间变化趋势。在上述地区选择高危人群,开展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工作。
  3.项目组织实施。
  (1)组织形式。卫生部疾控局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统一的领导和管理,定期检查、督导和评估;中国医科院肿瘤医院(全国肿瘤防办)作为国家级技术支持单位,负责技术方案的制定,提供技术指导,定期开展督导;项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领导协调、群众发动及组织实施工作;选定1个县区级医疗机构作为实施本项目的主要负责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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