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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卫生部
【发文字号】 卫办疾控发[2010]149号
【颁布时间】 2010-09-02
【实施时间】 2010-09-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60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9页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艾滋病等重大疾病防治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3)碘缺乏病防治。按照《全国碘缺乏病监测方案(试行)》(卫办疾控发〔2007〕197号),在全国2869个县级碘盐监测单位开展碘盐监测;对60个碘缺乏病高危县进行高危地区监测;根据高危地区监测结果,对7个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高危地区育龄妇女适时采取应急投服碘油胶囊措施,防止出现新发地方性克汀病和儿童智力损伤。
  (4)大骨节病防治。按照《全国大骨节病监测方案(试行)》(卫办疾控发〔2009〕128号),在12个省(区)选取50个病区县开展大骨节病监测,掌握儿童大骨节病新发情况,确定大骨节病活跃病区,评价综合措施防控效果,为进一步采取防治措施提供依据。重点对四川5000例、西藏2000例和青海300例大骨节病患者提供适宜治疗干预,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救治措施,最大限度减缓大骨节病患者痛苦。
  (5)克山病防治。按照《全国克山病监测方案(试行)》(卫办疾控发〔2009〕127号),在全国13个省(区、市)进行病例搜索和重点监测,掌握克山病的病情动态。在重点病区对350例慢性克山病、潜在型克山病的适宜患者实施治疗。
  (6)地方病防治人员培训。根据各地防治地方病工作重点,结合工作需要,开展市、县级地方病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重点提高地方病防治人员岗位工作必备的基础知识、实用技术和操作技能,强化综合业务素质,促进地方病防治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根据项目实施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对项目管理和项目实施人员的项目培训。
  (7)健康教育。开展碘缺乏病、地方性氟中毒、地方性砷中毒等重点地方病健康教育工作。项目地区要结合本地情况,按照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原则,充分发挥县级和县级以下基层单位的作用,采取以播放vcd、张贴宣传画和向学生传播防治知识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健康教育宣传活动,显著提高病区群众对地方病防治知识的知晓率。
  (8)《规划》终期考核评估。为切实掌握各地《规划》目标完成情况,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指导地方病防治工作,2010年度支持开展《规划》终期考核评估工作,在县级人民政府或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对辖区内地方病防治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的基础上,由市级、省级、国家级考评组逐级对下级报送的考评结果进行抽查。
  (9)省、地市、县各级地方病防治机构能力建设。加强省、地、县各级地方病防治专业机构能力建设,主要用于开展地方病监测、现场诊断、实验室检测和实验室质量控制所需的仪器设备及试剂耗材等。
  (10)加强重点省份地方病防治机构能力建设。为重点地区省级地方病防治机构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方病控制中心配置地方病现场防治和实验室检测必需的仪器、设备及防治监测交通工具。
  (三)项目组织实施。
  1.组织形式。
  (1)卫生部、财政部负责项目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并根据项目内容统一编制有关项目的实施方案。
  (2)各项目省(区、市)卫生、财政厅(局)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制订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2.资金安排。
  2010年度项目实施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其中,中央财政安排地方病防治专项资金总额为12181万元。主要用于地方性氟中毒、地方性砷中毒、碘缺乏病、大骨节病、克山病等重点地方病的防治监测、应急干预、患者救治、考核评估、能力建设、人员培训和健康教育。项目具体补助金额见附表。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财政部门尤其是省级财政部门落实相关配套资金,确保项目按期保质完成。各项目省要制订本省(区、市)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严格执行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加强项目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按时拨付资金,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
  3.招标采购。
  (1)各项目省(区、市)卫生、财政等部门成立采购工作组,负责本省(区、市)防治工作所需物资、设备的采购工作。
  (2)各省(区、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合理制订购买品目、规格和数量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组织招标采购工作,并将采购结果报卫生部、财政部备案。
  (四)项目执行进度。2010年10月底前完成项目启动;2011年3月底前完成招标采购工作;2010年11月-2011年4月落实项目实施计划;2011年5月各省(区、市)进行项目总结,总结材料报卫生部;2011年5月-6月卫生部对项目进行抽查评估和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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