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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卫生部
【发文字号】 卫办疾控发[2010]149号
【颁布时间】 2010-09-02
【实施时间】 2010-09-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60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4页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艾滋病等重大疾病防治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5)定期复查,确保窝沟封闭工作质量。各项目县(市、区、团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专家,按照“随机”的原则,在封闭后的3个月后选择20%的人群进行复查,了解窝沟封闭情况。复查不合格者应当由开展封闭的单位进行再封闭。
  (三)项目组织形式。
  1.组织形式。
  (1)卫生部负责项目管理,组织有关专家制订具体技术方案,组织对各项目省(区、市)技术指导小组人员进行培训,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考核。
  (2)项目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当地工作的开展,针对本省(区、市)特点制定项目实施方案,选择合适的项目县(市、区),协调、落实项目所需的经费,指导、督促项目县(市、区)开展项目工作。要成立技术指导小组和项目办公室,负责本省(区、市)的技术指导、培训、复查和每年2次的督导工作,定期向国家项目办上报项目进展。技术指导小组必须由具有副高级技术职称以上的口腔专家组成。
  (3)项目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工作任务,本着“质量优秀、医疗安全、布局合理、方便群众”的原则,选择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口腔健康教育、口腔健康检查、窝沟封闭工作。进行窝沟封闭的操作人员必须是经过项目培训的口腔执业医师或口腔执业助理医师,实行持证上岗制度。项目县(市、区、团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收集、整理、统计项目数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各省(区、市)汇总、上报。要求上报数据记录准确、完整,无缺项,无漏报或重复上报,误差率不超过5%。
  2.资金安排。项目实施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中央财政安排专项经费3348万元,对中西部地区22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人员培训、窝沟封闭、复查、健康教育、宣传发动、数据汇总等活动给予补助(具体补助项目及金额见附表)。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协调财政部门落实相关配套资金,制订本省(区、市)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使用和管理。
  (四)项目执行时间。2010年8月底前,完成项目县(市、区、团场)定点医疗卫生机构的选择、人员培训、健康教育和宣传发动;2011年4月底前完成各项工作;2011年5月底前向卫生部报工作总结。
  (五)项目督导与评估。卫生部制定质量控制和评估方案,组织有关人员对各项目省(区、市)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督导与评估。各项目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组织领导,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执行,加强项目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省(区、市)要组织技术人员对各县(市、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不少于2次的督导,确保工作质量。
  各县(市、区、团场)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专家对各承担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工作质量监督检查。完好率在85%以上的县(市、区、团场)按完成数量划拨经费,对完好率不达标的,将不予拨款,并取消第二年的项目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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