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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卫生部
【发文字号】 卫办疾控发[2010]149号
【颁布时间】 2010-09-02
【实施时间】 2010-09-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60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1页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艾滋病等重大疾病防治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3)出血热扩大免疫规划项目实施效果监测和评估。国家出血热疫苗接种效果评价技术方案,对7个高发省份接种地区在疫苗接种后报告的所有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实验室确诊病例)进行个案调查;对接种人群进行抽样调查,采集免疫前、后不同时点的血清,进行免疫效果评估;对免疫接种的成本-效益、人群接种的策略方法等进行评估。
  (4)开展基层出血热技术培训。对基层专业人员进行出血热监测、实验室检测和调查处理技术培训;对扩大免疫规划纳入省份的相关人员进行重点培训。
  (三)项目组织实施。
  1.组织形式。
  由项目地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卫生部组织专家进行指导。
  2.资金安排。
  项目实施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用于流行性出血热疫情监测、疫情处理 、扩大免疫规划效果评价、人员培训和健康教育等。中央财政安排防治经费422万元,具体补助项目及标准详见附表,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协调财政部门落实相关配套资金,制定本省(区、市)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使用和管理。
  (四)项目执行时间。
  流行性出血热对专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应当在2011年上半年完成,各省(区、市)应当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在流行高峰发生前完成对群众的健康教育和宣传。其他工作应当于2011年8月底前完成。
  (五)项目监督与评估。卫生部根据项目管理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实施情况、经费使用和取得的效果进行督导评估。各项目省卫生厅(局)组织省级专家组对地、县级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估,并完成本地区的年度总结报告。督导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资金的落实情况,项目指标完成情况,开展现场技术指导等。
  七、布鲁氏菌病防治项目
  (一)项目目标。
  1.提高重点省份疾控机构疫情调查处理和实验室检测能力,遏制重点地区布病发病迅速上升势头。
  2.加强牧业地区各级布病监测能力。
  3. 在部分布病高发地区进行布病病例规范化管理试点,减少布病患者慢性化数量,降低布病的危害。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
  1.项目范围。在我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此项目。
  2.项目内容。
  (1)开展布病疫情监测及流行病学调查,掌握相关流行因素。
  (2)及时进行疫情控制处理,防止疫情扩散。
  (3)为疫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布病检验试剂,提高病例实验室诊断比例。
  (4)举办基层疾控机构和县级以下医疗卫生人员专业培训班,规范布病诊断和治疗技术,提高基层诊治水平。
  (5)开展早期病例筛查,对急性病例提供治疗补助,加强病例管理,减少布病慢性化率。
  (6)支持省级布病防治专业机构对辖区内布病防治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技术指导。
  (7)支持鼠疫布氏菌病预防控制基地生产和供应全国重点监测点监测用诊断试剂,开展监测技术省级师资培训。
  (三)项目组织实施。
  1.组织形式。由项目地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卫生部组织专家进行指导。
  2.资金安排。项目实施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用于布病监测、疫情处理、检验试剂、人员培训、病例管理、省内检查指导等,中央财政安排防治资金补助1381万元,具体补助项目及金额详见附表,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协调财政部门落实相关配套资金,制订本省(区、市)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使用和管理。
  (四)项目执行时间。项目各项工作在2011年6月30日前完成。
  (五)项目监督与评估。卫生部根据项目管理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实施情况、经费使用和取得的效果进行督导评估。各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每年组织2次省级督导评估,每次覆盖50%以上的项目县,督导考核评估报告及时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撰写年度报告。
  八、登革热防治项目
  (一)项目目标。
  1.提高重点地区登革热疫情监测和疫情调查处理能力,及时发现并控制输入性登革热病例,有效防范本地感染,避免疫情扩散。
  2.开展媒介伊蚊监测,为登革热流行风险评估和早期预警提供依据。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
  1.项目范围。
  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14个重点省份。
  2.项目内容
  (1)登革热监测。
  ①疫情监测和诊断。
  按照《全国登革热监测方案》的要求,在未发生较大规模的暴发时,各地应当对所有的输入性登革热病例进行详细的个案调查,并采集血清标本进行实验室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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