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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卫生部
【发文字号】 卫办疾控发[2010]149号
【颁布时间】 2010-09-02
【实施时间】 2010-09-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60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1页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艾滋病等重大疾病防治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7)承担项目技术指导任务的县医院开设定期癫痫门诊,对不符合苯巴比妥入组治疗的活动性癫痫患者,或苯巴比妥治疗已达上限剂量(210mg)连续3个月,但发作控制效果仍不满意或不良反应明显的患者,可由县医院经过培训的神经科医师或癫痫项目负责医师按照《临床诊疗指南-癫痫病分册》进行诊断,并确定改用丙戊酸钠治疗的患者。丙戊酸钠(免费)扩展治疗入组病例数各省(区、市)要按年度计划指标完成。
  (8)接受丙戊酸钠治疗的患者,为及时评估治疗效果、调整药量,应当由县医院项目负责医生治疗随诊至少3个月。开始治疗后第2周末、1个月末应当各随诊1次,以后每月随诊1次。3个月后,视患者病情决定是否继续在县医院癫痫门诊随诊,或转至患者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进行随诊。
  使用丙戊酸钠治疗的患者应在入组前、治疗1个月、3个月和治疗满1年时各检查肝功能一次(共4次)。
  (9)三个新增项目省(广西、贵州、湖北)的9个项目县和原15个项目省新扩增的44个项目县本年度不开展丙戊酸钠扩展治疗。
  (三)项目组织实施。各地应当按照《农村癫痫防治管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卫办疾控发〔2008〕54号文件要求落实项目组织机构,加强质量管理和定期进度报告。
  1.组织形式。
  (1)卫生部组织农村癫痫防治管理项目专家指导组制订具体技术方案、培训教材和项目实施质量控制标准,并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和质量控制。
  (2)各项目省(区、市)、地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完善项目实施计划和监督管理制度,成立省级(地市级)癫痫项目指导组,下设项目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由综合医院承担项目办公室职责的地方,要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纳入项目办公室的组成单位,参加日常管理工作。
  (3)各项目县成立由卫生、财政、发改、民政、残联等部门参加的农村癫痫防治领导小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项目办公室,将承担项目技术指导任务的县医院、承担日常管理任务的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纳入项目办公室的组成单位,明确各组成单位职责。建立由县医院、乡镇卫生院等机构组成的农村癫痫防治和管理组织,建立农村癫痫防治和管理队伍,在神经科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开展项目工作。
  2.资金安排。项目所需实施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同级财政部门的沟通,落实相关配套资金,制订本省(区、市)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使用与管理。2010年度中央财政安排农村癫痫防治管理项目专项资金1343万元,对患者的筛查与诊断复核、基本治疗药品和贫困患者血液化验、随访治疗和家属教育、治疗质量控制和数据处理、人员培训等给予补助。具体补助项目内容及金额详见附表。
  3.招标采购。
  (1)项目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成立采购工作组,负责本省(区、市)采购工作;也可以由具备本项目药品采购资质的省级项目实施单位,按照本省政府药品招标采购价格和相关规定统一采购。
  (2)项目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合理制订计划购买品目、数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组织招标采购工作,并将采购结果报卫生部、财政部备案。
  (四)项目执行时间。项目工作在2011年6月底前完成。
  (五)项目督导与评估。国家项目指导组举办国家级培训活动,分别到4~6个省督导检查1次;省级、地市级项目指导组专家每3个月到各项目县进行质控检查1次;项目县级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每2个月督促、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各级人员在每次项目督导后,向派出部门提交督导报告,报告项目实施情况。
  项目县、地市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定期对项目实施过程、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和考核。项目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定期将项目进展的书面报告和进度报表上报卫生部。
  卫生部组织国家指导组和有关专家每年对各省(区、市)项目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监督与考核,提交项目年度报告和报表。
  十三、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项目
  (一)项目目标。在原项目113个示范市(州)继续完善或建立综合预防和控制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危险行为的有效机制;提高示范市(州)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治疗率,降低危险行为率;提高基层人员执行项目的能力。在47个新增示范市(州)(要求每市州至少覆盖3个区县)建立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和工作机制,开展人员培训;同时筛选、诊断复核重性精神疾病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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