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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卫生部
【发文字号】 卫办疾控发[2010]149号
【颁布时间】 2010-09-02
【实施时间】 2010-09-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60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2页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艾滋病等重大疾病防治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②媒介伊蚊监测。
  各省(区、市)根据既往疫情分布和现有工作条件,选择重点地市或县进行伊蚊密度和季节消长情况监测,以往有过登革热本地感染病例或曾发生暴发的地区,除伊蚊密度监测外,还应当采集蚊虫标本进行登革热病原学监测,了解本地是否存在登革热病毒循环。
  (2)疫情调查和处理。
  按照有关技术方案的要求,发现病例和暴发疫情后要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如果输入性病例的病毒血症期在国内,应在病例周围进行病例搜索,对环境中的媒介伊蚊密度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取清除蚊虫孳生地和化学灭蚊等控制措施。一旦发生暴发疫情,要立即采取搜索病例,控制媒介密度等应急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播散。
  (3)人员培训。支持各项目省对疾控专业人员开展登革热监测和疫情调查处理的培训;对临床医务人员开展登革热诊断、治疗和报告的培训,以提高专业人员的登革热发现和应对水平。
  (三)项目组织实施。
  1.组织形式。由项目地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卫生部组织专家进行指导。
  2.资金安排。项目实施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用于蚊媒监测、疫情处理、培训及实验室诊断工作等。中央财政安排资金补助687万元,具体补助项目及金额详见附表,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协调财政部门落实相关配套资金,制定本省(区、市)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使用和管理。
  (四)项目执行时间。各项工作在2011年6月30日前完成。
  (五)项目督导与评估。
  卫生部根据项目管理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实施情况、经费使用和取得的效果进行督导评估。各项目省份卫生行政部门每年组织2次省级督导评估,每次覆盖50%以上的项目县,并完成本地区的年度总结报告。
  九、狂犬病防治项目
  (一)项目目标。
  1.加强高发省份狂犬病监测和狂犬病病例的调查处理;
  2.提高各地狂犬病暴露后预防处置服务技术水平,规范狂犬病暴露后预防处置门诊;
  3.提高群众狂犬病暴露后预防处置率。遏制狂犬病在高发地区的上升,降低全国狂犬病发病率。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
  1.项目范围。
  2008年以来报告病例数较多的省份,包括河北、山西、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等19个省(区、市)。
  2.项目内容。
  (1)病例的调查和处理。所有项目省份对报告的所有狂犬病疑似或确诊病例要100%开展规范的个案调查,尽量采集病例或伤人动物的标本进行实验室诊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疫情处理。查清传染来源,促进有关部门清除当地病犬和可疑犬,强化犬的免疫,控制动物间狂犬病的流行。
  (2)一犬伤多人事件的调查处理。所有地区接到一犬伤多人事件报告后,需对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查清伤人动物来源、伤人经过和致伤特征等,对共同暴露者开展追踪调查并采集伤人动物标本开展实验室检测,促进犬伤者尽快进行规范的暴露后处置。
  (3)暴露后处置技术培训。所有项目省份应当对所有从事狂犬病暴露后处置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逐级开展技术培训,提高预防处置技术水平。开展对暴露处置门诊的指导和检查。
  (4)暴露后免疫补助和处置门诊规范化建设试点。开展高发农村贫困人口暴露后免疫补助和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规范化建设试点,积极探索狂犬病处置门诊设置标准和管理方式,在有条件的地市和县区试点建立狂犬病处置示范门诊,对门诊的设备、人员和操作规程提出规范化要求,推广建立外伤处理、疫苗和被动免疫制剂接种相结合的综合性狂犬病预防处置门诊,提高卫生部门处置服务的能力。
  (三)项目组织实施。
  1.组织形式。由项目地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卫生部组织专家进行指导。
  2.资金安排。项目实施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用于病例调查处理、一犬伤多人事件的调查、暴露后处置技术培训、贫困人口暴露后处置补助、暴露门诊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等。中央财政安排防治专项资金补助613万元,具体补助项目及金额详见附表,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协调财政部门落实相关配套资金,制定本省(区、市)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使用和管理。
  (四)项目执行时间。全部项目工作于2011年6月30日前完成。
  (五)项目督导与评估。卫生部根据项目管理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实施情况、经费使用和取得的效果进行督导评估。各项目省份卫生厅局组织省级专家组每半年一次对地、县级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估,并完成本地区的年度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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