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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卫生部
【发文字号】 卫办疾控发[2010]149号
【颁布时间】 2010-09-02
【实施时间】 2010-09-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60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0页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艾滋病等重大疾病防治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3.项目组织实施。
  (1)组织形式。卫生部疾控局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统一的领导和管理,定期检查、督导和评估;中国医科院肿瘤医院(全国肿瘤防办)作为国家级技术支持单位,负责技术方案的制订,提供技术指导,定期开展督导;项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领导协调及组织实施工作;设立肿瘤登记处,并选定相应医疗机构作为主要负责单位。
  (2)技术保障。卫生部疾控局组织专家组对《中国肿瘤登记工作指导手册》进行修订,制订《中国肿瘤登记工作规范》。对开展肿瘤登记工作的市(县)提供技术支持,各市(县)项目负责单位与上级技术力量共同实施。
  (3)资金安排。项目实施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协调财政部门落实相关配套资金,制定本省(区、市)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使用和管理。2010年中央财政安排中国肿瘤登记系统建设专项资金1191万元,中央财政将对上述31个省(区、市)和新疆建设兵团的193个肿瘤登记处在技术培训、肿瘤登记卡片、表格的印刷、肿瘤登记数据收集、整理、汇总、分析等工作给予补助,具体补助项目及金额见附表。
  4.项目执行时间。2011年6月底前完成资料上报。
  5.项目督导与评估。各省(区、市)专家组针对方案实施的年度计划,定期开展检查工作,对各项具体的实施措施的进度和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卫生部专家组年底前对登记工作进行检查,并汇同各省(区、市)专家组对部分登记处进行现场督导。主要监督及评估以下方面:人员落实及培训、工作进度、数据质控、经费使用情况等。
  十二、农村癫痫防治管理项目
  (一)项目目标。
  1. 培训基层医生的专业技能,建立癫痫防治队伍,为当地防治癫痫发挥积极作用。
  2. 对自2004年度起项目已经筛检出的8.1万名癫痫患者,包括当年新扩展人群筛检出的患者约2.5万人实施合理治疗管理,使60%以上的患者达到良好治疗效果。
  3. 继续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癫痫患者、家属和公众对癫痫的认识,改变人们对癫痫的歧视态度。提高癫痫病人的生存质量,努力减轻癫痫对患者、家属以及社会造成的负担和危害。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
  1.项目范围。2010年度在黑龙江、山西、河南、江苏、山东、甘肃、湖南、宁夏、陕西、四川、云南、安徽、青海、吉林、河北等15个项目省(自治区)79个项目县继续开展工作。为了能使更多癫痫患者受益,2010年度在上述15个省各扩展2-4个新的项目县。此外,增加广西、贵州和湖北3个省(区),每个省(区、市)第一年各选定3个项目县按统一要求开展癫痫防治管理工作。18个项目省合计132个项目县。
  2.项目内容。按照《农村癫痫防治管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农村癫痫防治管理项目技术指导方案》(卫办疾控发〔2006〕111号文件)要求开展各项活动。
  (1)继续落实、完善由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和神经科专业医师组成的省、县级癫痫防治管理督导队伍。负责督导项目的组织实施、技术培训、指导检查、质量控制和资料收集整理等各项工作。
  (2)对项目实施地区参加本项工作的县、乡级医生进行癫痫知识的培训,提高当地医生诊治癫痫的专业水平,进一步规范癫痫的诊断和治疗。
  (3)在项目实施地区,由经过培训的当地乡(镇)卫生院医生按要求筛查惊厥型癫痫患者,再经省、县级神经科专家核实确诊为(活动性)癫痫患者后,按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苯巴比妥和丙戊酸钠等药物治疗,并按时随访和管理患者。
  (4)每个乡(镇)卫生院经过培训的1~2名医师负责使用苯巴比妥治疗病人和随访管理。包括每个月给病人(免费)发药并随访一次,按要求认真填写随访记录,根据病情调整药量,并及时处理由于药物引发的不良反应。
  (5)进一步开展对已入组癫痫患者的随访管理工作;同时继续扩大人群筛查范围,使更多癫痫患者受益。入组患者随访管理率不应低于80%。
  (6)以乡(镇)卫生院为单位,组织2~3次癫痫病人和家属的座谈交流会,发放有关癫痫的科普宣传资料,讲解癫痫基本知识。在项目实施地区大力宣传普及癫痫知识,消除人们对癫痫的误解和歧视。举办1~2次有关癫痫的大型宣传活动。包括在公共场所张贴宣传画,发放科普宣传资料,在电台、电视台举办癫痫知识讲座等;有条件的地区可请省级专家举办义诊咨询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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