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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8)开展《全国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4-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终期考核评估,切实掌握《规划》目标完成情况。 (9)加强省级独立地方病防治机构、重点省份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方病控制中心(设在黑龙江省)的能力建设;补充、更新省、地市、县各级地方病防治机构开展重点地方病防治监测工作的必需仪器、设备,保证地方病防治常规工作的正常运转。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 1.项目范围。 (1)燃煤污染型地方性氟中毒监测。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8个省(市)。 (2)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监测。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28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3)饮茶型地方性氟中毒监测。内蒙古、四川、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7个省(区)。 (4)燃煤污染型地方性砷中毒监测。贵州和陕西2个省。 (5)饮水型地方性砷中毒监测。山西、内蒙古、吉林、江苏、安徽、湖北、云南、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1个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6)碘盐监测。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7)碘缺乏病高危地区监测和高危人群补碘。北京、天津、浙江、福建、山东、河南、广东、广西、海南、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5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8)大骨节病防治。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河南、四川、西藏、陕西、甘肃、青海12个省(区)。 (9)克山病防治。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重庆、四川、云南、陕西、甘肃13个省(区、市)。 (10)地方病防治人员岗位培训和项目实施培训。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11)健康教育。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12)《规划》终期考核评估。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29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13)省、地、县各级地方病防治机构能力建设。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14)重点省份地方病防治机构能力建设。山西、内蒙古、吉林、山东、贵州、云南、西藏、陕西、青海、新疆10个省(区)及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方病控制中心。 2.项目内容。 (1)地方性氟中毒防治。 ①燃煤污染型地方性氟中毒监测。为掌握病区防治措施落实进度及病情变化趋势,动态评价炉灶使用及相关行为形成情况,按照《燃煤污染型地方性氟中毒监测方案(试行)》(卫办疾控发〔2009〕122号),2010年度在8个省(市)的31个县开展监测工作,主要工作内容有:改炉改灶进度、炉灶使用及相关行为形成情况、病情监测等。 ②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监测。为掌握病区防治措施落实进度,动态观测病情变化趋势,综合评价改水工程运行效果,按照《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监测方案(试行)》(卫办疾控发〔2009〕131号),2010年度在28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136个县开展监测工作,主要内容有:改水工程进度、改水工程运行情况、病情监测等。 ③饮茶型地方性氟中毒监测。为及时掌握病区居民户合格砖茶普及情况,动态评价病区人群饮茶型地氟病流行趋势,以采取针对性干预措施,按照《饮茶型地方性氟中毒监测方案(试行)》(卫办疾控发〔2009〕129号),2010年度在7个省(区)的27个县开展监测,主要内容有:砖茶饮用情况、病情监测等。 (2)地方性砷中毒防治。 ①燃煤污染型地方性砷中毒监测。为动态监控高砷煤矿管理情况、燃煤污染型地方性砷中毒病区居民炉灶使用及相关行为形成情况,评价防治措施效果,以采取针对性干预措施,按照《燃煤污染型地方性砷中毒监测方案(试行)》(卫办疾控发〔2009〕122号),2010年度在贵州和陕西2个省的4个县开展监测工作,主要内容有:高砷煤矿管理情况、炉灶使用及相关行为形成情况、病情监测、死亡人口登记等。 ②饮水型地方性砷中毒监测。为掌握病区改水工程进度,动态观测病情变化趋势,综合评价改水工程运行效果,切实保护病区人民健康,按照《饮水型地方性砷中毒监测方案(试行)》(卫办疾控发〔2009〕132号),2010年度在11个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98个村开展监测工作,主要内容有:改水工程进度、改水工程运行情况、病情监测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