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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 1.项目范围。 项目覆盖全国30个省(区、市,西藏除外)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160个示范市(州),其中2010年度新增47个示范市(州),要求每个新增示范市(州)的覆盖户籍人口在50万人以上。 市(州)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对示范区的要求,设立项目组织管理机构,加强人员培训,指导项目实施区县继续做好工作,同时要求原示范市(州)逐步将项目实施范围扩至其他区县乃至整个市(州)(2010年度每示范市州至少扩2个区县),北京、上海应当覆盖全市所有区县。 2.项目内容。 (1)继续完善或建立省、市、区县、街道(乡镇)、村级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队伍,负责项目组织实施、技术培训、指导检查、重性精神疾病评估、治疗、随访管理,以及相关资料收集整理等工作。 (2)培训管理社区危险行为病人的知识和技术,提高当地医务人员评估病人行为危险性的水平,规范重性精神疾病诊断和治疗,提高追踪随访重点病人的能力。 (3)新增筛选、复核和登记重性精神病人211951人,开展危险性评估,全部资料建档立卡并录入国家数据库,建立重点病人监控网络。 (4) 由社区医生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随访管理有危险行为倾向的患者。对危险性评级为3-5级的73943例患者,由精神专科医生对社区医生的随访每季度提供一次专业指导。 (5) 对有危险行为倾向的贫困患者31350例,提供免费药物治疗、每季度1次相关化验检查,并由专科医生每半年开展服药后免费疗效评价与治疗方案调整。 (6)对13560例次(120例次/市州)贫困的有危险行为病人进行应急处置。解锁救治关锁病人200例(2例/市州,无北京、上海和天津)。 (7)对107385名新登记和部分已登记的病人家属开展家庭护理和管理教育。向大众宣传重性精神疾病危害和防治措施、项目内容、目的、意义以及参加项目方法。 (三)项目组织实施。 各地应当按照《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项目技术指导方案(试行)》(卫办疾控发〔2006〕80号)的要求,开展各项工作。 1.组织形式。 (1)卫生部完善国家精神卫生项目指导组,强化国家精神卫生项目办公室职责,组织有关专家制定具体技术方案、培训教材和项目实施质量控制标准,并负责项目总体实施和质量控制。 (2)项目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完善省级精神卫生项目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积极开展本省(区、市)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项目的组织落实工作。项目工作组中建立由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医疗专家3-5人组成的省级医疗小组,负责免费治疗患者的医疗技术指导、疑难病人会诊、有关培训和协助处理与治疗相关的突发事件。 项目工作组下设省项目办公室承担对各省项目工作的管理、协调、指导和评估,并向国家项目办公室上报相关材料。各省级项目工作组应当切实提高省项目办公室的各项能力。 (3)各示范市(州)和承担项目任务的区县成立项目领导小组和项目办公室,组建由2-4名医疗人员组成市(州)医疗小组,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医疗专家,负责市(州)免费治疗病人的医疗技术问题。由1名高年资主治医师担任医疗质量管理员,1名工作人员担任数据质量管理员,共同负责项目的质量管理。 各市(州)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各级项目实施人员队伍稳定。 2.资金安排。项目所需实施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同级财政部门的沟通,落实相关配套资金,制订本省(区、市)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使用与管理。2010年度中央财政安排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专项资金7158万元已下达,在160个示范市(州)中,对登记、诊断与复核新增重性精神病人、应急处置部分有危险行为倾向病人、提供部分贫困病人紧急住院治疗、用药及专项检查和复诊、人员培训、大众宣传、培训教材及资料印刷、治疗质量质控和项目管理数据处理工作给予补助;使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随访管理有危险行为倾向的患者。具体补助项目及金额详见附表。 3.药品采购。 (1)项目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成立采购工作组,负责本省(区、市)采购工作;也可以由具备本项目药品采购资质的省级项目实施单位,按照本省(区、市)政府药品招标采购价格和相关规定统一采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