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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重症病人医学处置。对存活的不同类别重症病人进行救治,开展必要的医学处置,防止失能和死亡。提供自我护理防护用具包,通过专业人员指导,掌握简单的技能,进行自我护理;向溃疡病人提供溃疡换药敷料包,由专业人员开展治疗;向麻木足患者提供防护鞋,防止创伤发生。 (6)规划管理工作。 ①健教宣传:结合世界防治麻风病日等时机,制作本省(区、市)健康促进相关材料,开展综合性健康促进活动并定期进行评估等。 ②疫情监测:根据监测方案的要求报告病例,收集、分析和整理数据,定期赴现场采集信息等。 ③人员培训:由省、地两级开展分级培训,加强专业人员和乡村基层人员的培训,提高知识和技能。 ④设备配置:加强流行地区麻风防治业务负责单位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麻风病控制中心(以下简称国家麻风中心)麻风病理检查能力,分批配置皮肤组织切片机和病理生物显微镜各26台,用于筛查和诊断工作。由于大量可见畸残病人的存在,而基层麻风防治业务单位大多不具备基本简易手术和外科处置条件,为部分省份配置重症病人救治流动手术车5辆,深入基层提供防治服务,通过扩大服务半径,便于边远地区病人就诊。 (三)项目组织实施。 1. 组织形式。 卫生部负责对项目实施管理与监督,国家麻风中心对项目进行技术指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麻风防治业务负责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省级卫生和财政部门要制定补助经费发放管理办法。补助经费发放要与完成工作任务和质量挂钩。工作任务量和质量及发放补助要有详细记录,便于监督检查。 2. 资金安排。 2010年中央财政安排麻风病防治专项资金5819万元,对麻风病例发现、诊断和治疗、严重不良反应治疗、重症病人手术治疗、重症病人医学处置及规划管理和能力建设等方面给予补助。具体补助项目及金额详见附表。 项目实施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协调财政部门制订本省(区、市)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使用和管理。 3. 招标采购。 (1)各项目省(区、市)卫生、财政部门成立采购工作组,负责本省(区、市)采购工作。 (2) 各省(区、市)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合理制订计划购买品目、规格和数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组织招标采购工作,并将采购结果报卫生部、财政部备案。 (四) 项目执行时间。 项目于2011年6月底前完成采购。 (五)项目监督和评估。 1. 卫生部组织对重点省份督导,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对市(地)级、县(区)级的防治工作进行督导和技术指导,落实各项控制措施,并对经费使用和实施效果进行检查。 2. 中央级制定考核和评估指标,对各省(区、市)防治工作情况和防治措施实施情况、经费使用和取得的效果进行考核和评估。 3. 每项活动结束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完成评估报告和总结;项目完成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将项目执行情况总结上报卫生部、财政部。 四、地方病防治项目 (一)项目目标。 1.总目标。 (1)落实重点病区、重点人群和重点地方病防治措施,适时采取应急预防和对适宜患者的救治措施。 (2)建立和完善重点地方病防治监测体系,监控病情动态,评价预防干预措施的实施效果。 (3)加强防治地方病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显著提高病区群众对地方病防治知识的知晓率。 (4)加强地方病防治能力建设,提高地方病防治队伍的综合实力和防治水平。 2.年度目标。 (1)开展地方性氟中毒监测,掌握病区防治措施落实进度及病情变化趋势,评价炉灶使用及相关行为形成情况。 (2)开展地方性砷中毒的病情监测,有效指导和评价防治措施。 (3)建立、完善防治碘缺乏病监测、预警体系;强化监测与防治干预措施有机结合,适时对高危地区特需人群采取应急补碘措施。 (4)开展重点地区大骨节病监测工作,掌握全国大骨节病的病情动态;对适宜患者给予治疗补贴。 (5)在全国克山病重点病区开展病情监测;对重病区适宜的克山病患者提供治疗。 (6)重点支持开展地市级、县级地方病防治专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做好项目实施管理培训工作。 (7)根据重点地方病的分布情况,加强重点地方病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提高病区群众防治地方病知识的知晓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