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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项目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合理制订计划购买品目、数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组织招标采购工作,并将采购结果报卫生部、财政部备案。 (四)项目执行时间。项目资金到位后,各省(区、市)制定技术方案、工作计划,开展省级培训,同时开始筛查、诊断和登记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并开展治疗、管理和定期随访患者工作。2011年6月30日前,各省(区、市)应当完成本年度全部项目工作。 (五)项目要求。 1. 对2006-2009年未完成项目指标的省份,要求2010年12月31日前补齐项目各年度未完成的指标数,包括筛选、诊断复核、随访、应急处置、免费住院和解锁患者数。要求患者应当从社区人群中筛查出来 2. 项目执行过程中,各省(区、市)应当于2011年1月31日前上报截至2010年12月31日的项目执行进度报表;2011年7月30日前,各省(区、市)报告本年度项目执行进度报表。 (六)项目监督与评估。 1. 卫生部组织国家指导组和有关专家每年对各省(区、市)项目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监督与考核,举办国家级培训活动,在2010-2011年内督导5-6个项目省。 2. 各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省(区、市)情况制定项目实施计划及管理办法,并上报卫生部,抄送国家精神卫生项目办公室。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每半年到各示范市(州)检查督导1次,定期将项目进展书面报告和项目年度进度报表上报卫生部。 3. 各示范市(州)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定期对项目实施过程、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和考核。示范市(州)应当每季度到项目区县督导1次。 4. 项目区县每月督促、检查项目执行情况。 5. 各级人员在每次项目督导后,应向派出部门提交督导报告,报告项目实施情况。 十四、儿童口腔疾病综合干预试点项目 (一)目标。 1.在项目试点县开展口腔健康教育,小学生口腔卫生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正确刷牙率达到70%以上; 2.在项目试点县开展儿童口腔健康检查,适龄儿童口腔检查率达到90%以上,早期发现口腔疾病; 3.为项目地区适龄儿童进行窝沟封闭,符合窝沟封闭适应证儿童的窝沟封闭率达到90%以上,封闭完好率达到85%以上,降低儿童恒牙龋病患病率; 4.加强基层口腔疾病防治队伍建设,提高防治水平。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 1.项目范围。在充分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在河北、山西、内蒙、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22个中西部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选择口腔疾病防治网络比较健全,有一定防治经验和工作基础,并且有积极性的县(市、区、团场)作为试点县(市、区、团场),试点县(市、区、团场)数量要适中,使项目服务范围尽量覆盖项目试点县(市、区、团场)的所有适龄儿童。 2.项目内容。 (1)深入开展宣传发动和健康促进。项目县(市、区、团场)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教育、广电等部门,通过发放健康教育材料、宣传画以及各地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深入的、持久的健康教育,培养群众养成良好的口腔卫生习惯,掌握基本的口腔预防保健知识和自我保健技能,营造人人关注口腔卫生的氛围。特别要注意健康教育的效果,避免宣传工作流于形式。广泛、深入地进行动员,引导适龄儿童自觉参加窝沟封闭。 (2)加强培训,提高口腔疾病防治人员项目管理能力、执行能力和防治水平。根据工作任务严格筛选、确定承担项目工作的口腔疾病防治机构和人员,对其认真开展项目管理和业务技术培训,使其能够深刻领会项目内涵、意义和项目要求,技术培训要紧紧围绕《口腔预防适宜技术操作规范》(卫办疾控发〔2009〕15号)的要求,以理论与实际操作相结合为原则,确保操作人员准确掌握适应证、窝沟封闭技术。 (3)严格标准,加强项目工作质量控制。对项目地区的8岁儿童进行口腔健康检查,严格按适应证标准筛选出窝沟封闭适宜人群,并按照“自愿参与”原则,对参加窝沟封闭的儿童严格按标准进行操作,保证工作质量,同时对检查过程中发现有口腔问题的儿童,积极引导他们及早接受治疗。要严格按照消毒隔离的要求开展操作,防止交叉感染; (4)加强信息收集、统计和分析。各承担项目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按要求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其指定单位定期报告项目工作的信息资料。各项目县(市、区、团场)卫生行政部门或其指定单位要采用计算机管理的手段,及时准确输入、整理、统计和和分析数据,并按要求每月上报有关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