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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娄底市规范罚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娄底市规范罚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国家赋予行政执法机关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针对具体案件有选择性地作出或者不作出以及如何作出行政处罚的权力。全面规范罚款自由裁量权,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公正执法,加强廉政建设,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快娄底富民强市步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现就我市规范罚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按照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和程序正当、高效便民、权责一致的要求,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为我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实施原则 1.公平公正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应排除不相关因素干扰。 2.合法、合理原则。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不得超越法定自由裁量幅度和范围。处罚应当必要、适当、合法、合理,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可能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在处罚裁量中既要实现处罚的目的,又要实现社会管理的效果,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4.过罚相当原则。自由裁量要遵循法律的立法宗旨和目的,结合各类违法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等正确适用法律规定,违法情形与处罚幅度应当相当。 5.遵循先例原则。坚持“同案同罚”,对同类情况同等对待、同等处罚,并参照过去类似案件的处理结果。法律、法规、规章修订的除外。 二、建立罚款基准 建立罚款行政处罚基准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详细归纳本部门执法领域发生违法行为的种类,按照不同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划分若干行为阶次,并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罚款幅度细化为若干裁量阶次,将不同的违法行为阶次与裁量阶次相对应,形成罚款自由裁量权的阶次标准,作为罚款自由裁量权的基准。具体要求是: (一)一般基准: 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行政机关根据经济、社会、文化等客观情况的地域差异性,管理事项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影响,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裁量权合理性的因素,确定不同的行政处罚基准(原则上三个阶次以上)。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处罚幅度的除外。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降低一个阶次进行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5.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三)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升一个阶次进行处罚: 1.不听劝阻,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或者在违法行为被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或者在行政执法机关制止后,仍然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2.在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或拒绝配合调查的; 3.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4.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5.两人以上结伙实施违法行为,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 6.其他法定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四)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最高阶次进行处罚: 1.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和财产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2.抗拒检查,有妨碍公务、暴力抗法等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 3.对检举人、举报人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经查证属实的。 (五)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1.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