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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邯郸市政府
【颁布时间】 2012-05-16
【实施时间】 2012-05-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8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1页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重点行业(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附件7:

  
工信系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方案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冀军工爆字〔2012〕第84号和邯安〔2012〕6号文件关于“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通知的各项要求,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河北省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民用爆炸物品行业技术进步指导意见》等规定,深入整治民爆企业和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违法生产销售行为,坚决治理纠正各类违规违章行为,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巩固和打牢民爆企业和冶金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基础,提升全市民爆行业和冶金矿山企业总体安全生产水平,为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生产安全和社会安全环境。

  二、行动范围和重点内容

  行动范围:全市民爆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冶金矿产品生产销售企业。

  民爆企业重点内容:

  (一)严厉打击民爆企业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一是非法生产行为。包括民爆企业超出许可品种、能力的生产行为;民爆企业未经许可私自生产或许可到期仍组织生产的行为;民爆企业停产整顿、整合、技改等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行为;民爆企业超员、超定量行为;未按要求如实上报有关生产经营数据的行为。二是非法销售行为。民爆企业未按规定要求及时进行销售合同备案或报表的行为;将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给非法用户的行为;对用户手续审查不严或保存资料不完整的行为;销售过程中的其他违规行为。三是非法建设行为。民爆企业未经许可或超出许可范围的建设行为;民爆企业未按规定建设周期完成建设的行为;未按民爆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的行为;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行为。四是违规储存行为。超核定能力存放的行为;储存地方收缴的民爆物品或存放其他物品的行为;未能严格执行民爆物品出入库登记、审批制度的行为;未按民爆规范、规程要求存放、码放的行为。

  (二)纠正企业违规生产、违章作业及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未依法进行安全培训、没有取得相应资质证或无证上岗的行为;瞒报、迟报重大事故或重要情况的行为;不能及时对隐患进行治理的行为;“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工艺纪律)行为。

  (三)督查民爆安全监管部门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和民爆行业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及日常安全管理情况,检查各生产企业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工业雷管生产线安全生产基础条件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提升工业炸药生产线本质安全生产水平的指导意见》等安全专项措施进展情况。

  (四)督查各单位结合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不断加强现场管理,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的情况。

  冶金矿山企业重点内容:

  (一)严厉打击冶金矿山企业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一是非法生产行为。包括矿山企业未取得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行为;证件失效、过期从事冶金矿产品生产活动的行为。二是非法销售行为。冶金矿产品经营企业未按规定要求进行备案的行为。

  (二)私自转让、租赁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的行为。

  (三)未按批准的矿山设计组织生产的行为。

  三、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即日起至5月20日)。

  各有关企业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非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专题安排部署,并搞好宣传发动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5月20日至6月中旬)

  各民爆企业要对照四项重点内容,安排专门机构和人员,逐条进行对照检查,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制定整改措施,不能立即整改的。要明确整改期限和防范措施。自查自纠结束后,要针对以上重点内容逐项进行总结和梳理,形成自查报告,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于6月10日前以书面形式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全面检查和集中整治阶段(6月中旬至7月底)

  市工信局在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全市民爆生产、销售企业和冶金矿山企业逐一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认真督促整改。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企业要高度重视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迅速部署安排并组织实施,确保专项行动有效开展。

  (二)落实责任。各企业要结合本单位安全生产实际,明确责任分工,狠抓工作落实。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分类治理,坚决整改,严密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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