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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邯郸市政府
【颁布时间】 2012-05-16
【实施时间】 2012-05-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8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9页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重点行业(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附件13:

  
水利设施“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方案

  (市水利局)

  


  一、总体要求

  通过全市水利系统集中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全市水利系统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规范全市水利系统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预防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完成全年安全生产目标任务,为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奠定坚实基础。

  二、行动范围

  从5月中旬到10月底,在全市水利工程建设,农村水电站建设项目,各类水库,尤其是病险水库和小型水库,河道采砂,安全度汛等重点领域集中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三、内容及分工

  (一)水利安全生产领域共性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违反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不执行开工审批和竣工验收制度的;

  2.违反安全生产市场准入条件,从事水利工程建设以及无证、证件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3.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

  4.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5.违反水利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建设的;

  6.充当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保护伞,或唆使他人打击、报复执法公务人员的;

  7.破坏水利工程设施或非法占用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用地,影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和水源地安全保护的;

  8.瞒报生产安全事故、对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改的;

  9.特种设备未按规定进行日常管理维护、运行及检测、检验的;

  10.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的;

  11.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12.未依法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以及责任追究不落实的;

  13.其它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水利系统专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水利工程建设。建设工程项目未经主管部门审批,不履行建设管理程序,非法从事水利建设活动的;施工企业未按规定标准计提安全生产费用,减少安全投入的;建设单位任意肢解工程,随意压缩合理工期,干涉施工单位项目管理的;施工单位超越资质范围承包、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违规托管、代管、挂靠的,以及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未及时对检查出的安全问题和隐患进行整改的;未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工程安全事故的;工程施工中,未按规定运输、储存和使用爆炸物品的。

  2、农村水电。安全生产重要设施未按规定进行日常管理维护、运行及检测检验的;违规水电站清查工作不彻底,清查出的水电站未按要求及时进行整改的;需整改的水电站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3、河道采砂。违法违规采砂运砂问题比较突出的河段,采砂量较大的河段和防汛任务较重的河段,主要针对无证和不按许可要求的采砂运砂行为、涉砂船舶,危及重要水利工程、桥梁等跨河、穿河、临河等重要基础设施安全、防汛安全和资源安全的非法采运砂行为。

  4、安全度汛。水库大坝安全责任制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责任制不明确、落实不到位的;未按规定制定汛期调度运用方案和度汛预案,防汛救援队伍不健全,防汛物资储备不到位,防汛制度和防汛措施不完善、不落实的;水库大坝安全监测、水雨情测报通信预警设施不完善以及小型水库管理机构、看护人员、养护经费和日常巡查不到位,各项安全防范(护)措施不落实的;大坝、闸门等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

  5、水土保持及水资源。违规建设、人为造成水土流失、影响生态环境的非法违法经营建设行为;水资源开发利用及水土保持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且未制定落实应急排险避险预案的。

  四、方法步骤

  (一)制定方案、自查自纠阶段(5月中旬至5月下旬)。

  各县(市、区)水利(水务)局要结合自身实际和今年以来安全生产检查发现的突出问题,制定本地区、本单位的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明确目标,落实责任,细化要求,强化措施。根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要求,认真查找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刻分析原因,针对自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制定整改计划,加强整改。

  (二)联合执法、集中整治阶段(6月至7月)。

  始终保持“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同时,要注重源头治理,深挖严打“保护伞”,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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