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邯郸市政府
【颁布时间】 2012-05-16
【实施时间】 2012-05-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8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5页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重点行业(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二)细化措施,落实执法责任。各地要严格实行分片联点包干责任制,建立管理台账,实施台账式管理、全程式监督,形成无缝隙责任链条。

  (三)加强监督,务求工作实效。市文广新局将不定期组织开展明查暗访,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发布情况通报;市级文化市场管理和执法部门要对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文化市场进行随机抽查、暗访检查,严密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提高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信息公开和应对处置能力,着力化解各项不稳定因素,切实把文化市场管理工作做实、做细、做好。

  

  附件10:

  
商务系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方案

  (市商务局)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精神,扎实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依法依规、依据政策,集中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非法违规行为导致的安全事故。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着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治理重点

  一是要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对于无资质、无证照或证照不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以及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等行为,要立即责令停产整顿或依法取缔关闭。不允许存在无照无证或证照不全仍在运行的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现象,不留死角。专项行动后,依然存在非法生产经营的,要从严追究当事人、监管部门和有关领导的责任。二是坚决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对于安全生产制度不健全、作业规程不完善、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以及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安全设施配备不规范等行为,要责令限期改正,并加强跟踪督查,严防事故发生。在全系统努力实现事故隐患进一步减少、防范事故能力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经营秩序进一步改善的目标。

  三、组织领导

  成立商务系统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商务局刘炳云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商务局安全处及相关处室处长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全处,负责商务系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组织、指导、实施等相关工作。

  各县(市、区)商务局、商务系统各单位也要成立此项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具体分工如下:

  市商务局有关处室责任划分:

  (一)安全处负责局直属企业单位、阳光百货集团、美食林集团、隶属原商贸金融办、贸易局的改制企业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的综合监管;负责组织实施全系统“打非治违”工作的安排落实、检查督导和对上、对下的工作协调。

  (二)局生猪屠宰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生猪屠宰点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的监督管理。

  (三)市场运行调节处负责调味品生产销售厂(点)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的监督管理。

  (四)整规办、行政许可服务处负责全市未经许可的成品油销售点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的监督管理。

  (五)外国投资管理处负责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外商投资企业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

  各县(市、区)商务局负责辖区内生猪屠宰、调味品生产销售厂(点)、未经许可的成品油销售点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的监督管理,配合县区安全监管、消防等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外商投资企业搞好此项工作。

  四、工作步骤

  (一)部署发动阶段(5月20日至5月30日)。各县(市、区)商务局,商务系统各单位要按照国务院、省、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成立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进行部署发动,启动专项行动。

  (二)组织实施阶段(5月31日至8月31日)。各县(市区)商务局、商务系统各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和重点,全面排查“打非治违”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扎实做好各商场、 超市、农贸市场等有关行业及重大节假日安全生产工作。

  (三)总结提高阶段(9月1日至10月30日)。及时归纳汇总开展专项行动工作情况,总结梳理成功做法经验,分析研究存在不足,健全完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专项应急预案工作,做到隐患排查及时到位,应急预案完善有效。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