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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邯郸市政府
【颁布时间】 2012-05-16
【实施时间】 2012-05-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8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重点行业(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李子广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邯郸监察分局监察专员

  齐怀勋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邯郸监察分局监察二室室主任

  成 员:高有身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邯郸监察分局监察一室室主任

  杨杰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邯郸监察分局事故监察室室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事故调查室,领导小组负责及时研究和解决突出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及时汇总、上报工作成果。

  三、重点内容

  重点打击以下煤矿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一)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超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以及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应关未关或关闭不到位的;

  (三)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及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的;

  (四)瞒报谎报事故,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期限予以整治的;

  (五)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六)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的;

  (七)作业规程不完善,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及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

  (八)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九)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十)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安全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十一)应急救援队伍及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

  (十二)新材料、新设计、新装备、新技术未经安全检测核准而投入使用的;

  (十三)被兼并重组煤矿未按规定变更相关证照而擅自组织生产的;

  (十四)以技改名义违法生产,甚至不技改只生产的;

  (十五)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组织生产的;

  (十六)私挖滥采、超层越界开采的;

  (十七)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或防突效果未达标的;

  (十八)在抽采未达标煤层进行采掘生产的;

  (十九)水害威胁严重、煤层易自燃发火矿井防治措施不落实,责令停产整顿后仍继续生产的;

  (二十)“批小建大”、“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建设的;

  (二十一)矿井1个月内3次以上瓦斯超限未按事故调查处理或瓦斯超限被责令停产整顿仍组织生产的;

  (二十二)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四、方法步骤

  自2012年4月下旬开始,到9月底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排查摸底阶段(4月中旬~5月底)。层层动员部署,督促煤矿企业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及时治理纠正非法违规行为,消除安全隐患。各监察室要在全面排查摸底的基础上对近两年因非法违规行为被处罚处理过的煤矿企业进行重点排查,并将排查出的问题逐一登记,建档立案,督促整改。

  (二)集中执法、联合执法、集中整治阶段(6月~9月中旬)。6~7月在全面排查摸底的基础上开展集中执法、联合执法。要保持“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8月份,配合省局进行专项检查和抽查。9月份,对专项行动查出的问题进行“回头看”。

  (三)总结、汇总阶段(9月下旬~10月)。认真总结、汇总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成果,按规定及时上报。

  五、工作要求

  (一)结合监察执法计划。“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要结合正常监察执法计划,做到落实执法计划与“打非治违”两不误。

  (二)实施联合执法。配合或邀请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形成“打非”工作合力。防止前纠后犯、死灰复燃,防止新的非法违法行为发生。

  (三)依法严厉打击。对情节恶劣、屡禁不止、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典型非法违法行为,要重拳出击,公开严惩,坚决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人的嚣张气焰,形成强大的影响力、威慑力。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进一步强化执法责任和措施,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提请地方政府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高限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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