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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对未建立安全管理机构、3项安全制度制定落实不到位的企业,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监督企业与当地政府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制定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的安全管理3项制度。对拒不配合、抗拒监管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直至报当地政府将其关闭取缔。 3.对超期未检的特种设备,当地政府应责令其停止使用,并要求企业及时做出检验和校验计划,向当地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报检。检验机构要对检验任务统筹安排,制定检验计划表,严格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技术规范实施检验。对需连续运转的特种设备,要科学合理安排检验时间。 4.对产业聚集区域的锅炉整治,当地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通过铺设供汽管网,以大型锅炉替代小型锅炉集中供汽或采用小型电热蒸汽发生器供汽的方式,彻底根除区域性的安全隐患。 5.对于在用的废旧设备,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当地政府要责令企业坚决予以拆除更换。对于未依法取得许可,擅自非法充装气瓶和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当地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关停取缔。 6.在各县(市、区)政府的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强化对4类企业的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建立长效的监管机制,坚决杜绝死灰复燃现象的发生。 (三)全面检查、重点抽查阶段(6月16日至9月15日)。 在企业自查自纠工作的基础上,8月15日前各县(市、区)要组织专门力量对辖区内所有的4类企业进行一次地毯式、拉网式、不留死角的全面检查。要对照专项行动内容,对企业的管理情况、设备情况进行逐一检查和登记,并对企业自查情况进行核实,填写《特种设备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检查表》。对检查出的问题,要发挥联合执法的作用,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四个一律”的原则,要求企业立即整改或依法进行查处。 在全面检查、联合执法的基础上,各县(市、区)要对危险性较大、集中区域的4类企业进行重点抽查。发现拒不整改的企业,必须予以彻底取缔。 (四)督导总结、巩固提高阶段(9月16日至9月30日)。 各县(市、区)要对本次“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进行“回头看”,集中力量解决遗留问题和难点问题。针对专项行动发现的问题,建立健全联合、长效、动态监管机制。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向市政府和相关上级主管部门书面汇报工作情况。市质监局根据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对重点县(市、区)、重点区域、重点单位进行督导检查。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市质监局成立“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局长李治华担任。严格落实领导责任,落实县(市、区)、乡(镇)政府和各相关部门的责任。对行政区域内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制止不力的,将严肃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责任。 (二)加大安全投入。区域性行业性的专项整治,涉及到地方经济发展,各级政府在整治中要全面权衡,对设备更新、检验中遇到的困难应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三)加大执法力度。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惩重罚。在执法过程中,对非法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四个一律”的要求,坚决依法查处到位。对非法违法行为引发的安全事故,一律由上级部门挂牌督办,对责任单位和负责人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理。 (四)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到整改方案、责任、时限、措施和资金“五落实”。认真开展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规范特种设备安全生产行为,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结合各岗位职责,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等事项,将每台设备的安全管理和操作保养职责落实到人,全面提高企业依法依规生产经营水平。 各县(市、区)要于每月5日前填写《区域性行业性特种设备“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进度报表》,将上月“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报市质监局。各县(市、区)于9月30日前将本次“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总结报市质监局,内容应包括专项行动安排部署情况、组织领导及具体实施情况、安全隐患排查情况、整治完成情况、主要经验、存在问题和工作建议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