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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停产待整合矿井。对停产待整合矿井重点检查内容:未经批准,擅自组织矿井巷道整修、生产建设或入井人数超过省政府规定的;未按规定拆除提升设备,或拆除后又擅自恢复提煤设施的;未采取限电措施或限电措施(核定电量和安装限电装置)落实不到位的;未按规定派驻驻矿监管人员的;井上下发现有火工品的。 (四)关闭矿井。对关闭矿井重点检查内容:拟关闭矿井,未采取有效监控措施的;已经公告关闭的矿井,未按标准关闭到位的。 (五)其他。行动过程中发现的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生产建设行为,如存在非法使用火工用品,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等行为的。 四、任务分工 成立2个煤矿“打非治违”专项执法行动执法队。 第一执法队:队 长:陈武战 市煤管局副局长 队 员:曹志恒 市煤管局监管二处副处长 郝海强 市煤管局监管二处科员 专 家:2名 检查范围:全市正常生产、技改矿井(26个) 第二执法队:队 长:杨卫平 市煤管局副局长 队 员:郑振海 市煤管局综合处科员 专 家:2名 检查范围:全市停产待整合矿井(20个)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为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市煤管局成立由局长赵文良任组长,副局长陈武战、杨卫平为副组长的邯郸市煤矿 “打非治违”执法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全市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日常工作。各产煤县(市、区)煤矿监管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专门领导机构,统一领导本辖区煤矿“打非治违”工作。 (二)严格执法。坚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应罚尽罚、拒改重罚”的原则,在执法检查过程中,要严格执行省煤矿安全生产的“九个一律”,对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严格按照“四个一律”的要求,坚决依法查处到位。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继续组织生产建设的,一律列入企业“黑名单”,并按“四不放过”的原则,按发生事故处理。对存在应关未关现象的,要督促地方政府关闭到位;对未落实驻矿监管责任,出现非法违法生产行为的,要建议当地政府对相关人员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部门责任。 (三)协调联动。各执法队对于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非法盗采和超层越界开采行为以及死灰复燃矿井要及时按规定局移交国土资源部门进行严肃查处,对于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非法存储、使用火工用品行为要及时按规定移交公安部门进行严肃查处。 (四)落实责任。严格按照冀政〔2008〕77号等文件要求,实行企业为主体,地方政府属地负责,主管部门督导检查的责任体制。对行政区域内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制止不力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当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责任。各执法队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打非治违工作部署和行动方案认真开展工作,对重点县(市、区)和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水害威胁严重矿井,已公告关闭矿井等,要直接检查到位,确保措施落实到位,取得明显成效。 煤矿“打非治违”专项执法行动方案(二)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邯郸监察分局)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近期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10号)精神,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一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单位,依法严惩非法违法行为,规范煤矿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辖区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组织领导 成立“打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冯广存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邯郸监察分局局长 副组长:王英豪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邯郸监察分局副局长 刘占民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邯郸监察分局副局长兼总工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