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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王志全 市水利局副局长 阎金明 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刘占民 河北煤监局邯郸分局副局长 韩学章 市工商局调研员 李治华 市质监局副局长 成云祥 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支队长 附件2: 矿山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方案 (市国土资源局)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以打击非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为重点,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遏制非法违规生产导致的本系统安全生产事故,构建本系统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二、时间安排 从4月中旬至到10月底。 三、工作重点 非法盗采、无采矿许可证或证件过期进行开采的;无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或证件过期从事勘查活动的;超层越界开采的;持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的;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超计划开采国家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的。已关闭煤矿死灰复燃、偷开偷采的;私挖滥采的。 四、工作要求 (一)为确保“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并取得如期成效,市国土资源局成立以齐静涛副局长为组长,由矿管处、地勘处、执法监察、纪检督查室等人员参加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矿管处,统一协调组织本系统的“打非治违”工作。 (二)组织开展无证采矿的全面清查活动,要求各有关县(市、区)对辖区内所有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国有大中型矿山周边、小矿山密集区域,进行拉网式清查,查清是否存在无证开采。清查要严密彻底,不留死角,对发现的无证开采严格实施“三不留、一毁闭”措施,取缔到位。 (三)严查越界开采。对正在放开的矿山,实行所(站)、县局、专业测量队伍层层验收,对存在越界行为的验收不予通过。对已放开生产的矿山,充分发挥专业测量队伍作用,定期实施动态检测。发现越界开采行为的,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四)完善和实施有奖举报制度。为了发挥广大群众的监督作用,要在矿产资源集中的乡镇、村显著位置张贴举报电话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开举报内容、公布举报电话,鼓励群众举报,对国土资源部门巡查以来从未发现的矿点,特别是采用隐蔽手段进行盗采的矿点,一旦群众举报,要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同时在矿业集中的村或矿山聘请信息员、联络员,大打一场矿业整顿的人民战争,使非法采矿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无立足之地。 (五)加强督查。在此次专项行动中,市局将把督导检查贯穿始终。专项行动期间,市局将抽调得力人员,组成强有力的督导小组,对本辖区内专项行动进行不间断的督导检查,确保集中打击行动不走过场,不留死角。对整治工作不力的地方,公开挂牌督办,限期完成整治。 (六)加强执法信息报送工作。各涉矿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及时掌握此次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要在每月25日前,上报当月的查处取缔及工作开展情况;9月20日前上报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附件3: 煤矿“打非治违”专项执法行动方案(一) 一、行动方式(市煤炭工业安全管理局) 采取煤矿企业自查自纠,各县(市、区)煤矿监管部门督导落实,市煤管局执法督导检查方式。 二、行动步骤 (一)制定方案、自查自纠阶段(4月中旬至5月15日)。 (二)执法检查、集中整治阶段(5月16日至7月31日)。 (三)跟踪检查、全面复查阶段(8月1日至8月31日)。 (四)总结交流、巩固提高阶段(9月1日至10月31日)。 三、重点内容 (一)正常生产矿井。对正常生产矿井重点检查内容: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或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未达标的;在抽采未达标煤层进行采掘生产的;水害隐患严重且防治措施不落实,仍继续生产的,1个月内3次以上瓦斯超限未按事故调查处理或瓦斯超限仍组织生产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组织生产的;超层越界开采的;矿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的。 (二)正在建设和整合改造矿井。对正在建设和整合改造矿井重点检查内容:被整合重组矿井未与整合主体签订正式兼并重组协议,擅自组织生产建设的;假借整合改造名义违法生产,甚至不技改只生产的;“批小建大”、“未批先建”等违法建设的;整合方案经省政府批准,整合改造设计未履行备案批准程序,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批同意,擅自组织施工的;未按批准的范围或矿井设计组织施工的;未按规定取得相关证照或证照不全组织生产的;在建矿井违规建设施工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