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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制定有关规章、政策; (二)负责典当行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 (三)负责典当行日常业务监管; (四)对典当行业自律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10.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管理,有哪些行政处罚权? (一)对典当行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或者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的,以及违反有关资产比例管理规定的,省级商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典当行预扣当金利息,或者超过标准收取有关费用的,省级商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对典当行预扣当金利息,或者超过标准收取有关费用的,省级商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典当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隐瞒真实经营情况,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及财务报表,或者采用其他方式逃避税收与监管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通报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管理,有哪些行政处罚权? (一)对典当行开展禁止经营业务,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向其他机构派驻业务员从事典当业务的,市级商务部门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典当行收当限制流通物或者处理绝当物未获相应批准或者同意的,市级商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对典当行资本不实,扰乱经营秩序的,市级商务部门责令限期补足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2.典当行违反治安管理有关规定,应如何处罚? 典当行违反治安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流通领域食品安全 1.《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何时颁布和实施? 2007年1月19日,商务部公布了《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1号),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2.《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规范的对象什么? 《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规范的是流通领域的食品安全状况。“市场”是食品进入流通领域最重要的行业载体,因此《办法》规范的直接对象是“市场”。 3. 《办法》中规定,市场应建立哪几项管理制度? (一)协议准入制度。市场应与入市经销商签订食品安全保证协议,明确食品经营的安全责任。 鼓励市场与食品生产基地、食品加工厂“场地挂钩”、“场厂挂钩”,建立直供关系。 (二)经销商管理制度。市场应当建立经销商管理档案,如实动态记录经销商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经营产品和信用记录等基本信息。经销商退出市场后,其档案应至少保存二年。 (三)索证索票制度。市场应当对入市经营的食品实行索证索票,依法查验食品供货者及食品安全的有效证明文件,留存相关票证文件的复印件备查。 (四)购销台账制度。市场应当建立或要求经销商建立购销台账制度,如实记录每种食品的生产者、品名、进货时间、产地来源、规格、质量等级、数量等内容;从事批发业务的,还要记录销售的对象、联系方式、时间、规格、数量等内容。 (五)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市场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记录在案。 发现在本市场销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确认,市场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依法报相关部门处理。 4.《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规定的各项制度和要求由哪个部门负责实施? 《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商务部负责全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行业管理,负责指导、督促市场建立保障食品流通安全的管理制度。 5.市场违反《办法》规定,商务部门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市场违反《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报废汽车回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