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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何时颁布实施?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在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上通过,现予公布,6月16日公布施行 2.《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中报废汽车和拼装汽车分别是什么? 报废汽车(包括摩托车、农用运输车),是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拼装车是指使用报废汽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下统称“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组装的机动车。 3.报废汽车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有哪些部门来承担?具体分工是怎样的? 国家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国报废汽车回收(含拆解)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4.报废汽车回收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企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依照税法规定为一般纳税人; (二)拆解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 (三)具备必要的拆解设备和消防设施; (四)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于500辆; (五)正式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六)没有出售报废汽车、报废“五大总成”、拼装车等违法经营行为记录; (七)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 设立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还应当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关于报废汽车回收行业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5.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应向哪个部门申请? 拟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6.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申请的办理时限为多长?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审核完毕;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资格认定书》;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7.报废汽车回收行业许可证应向哪个部门申领? 申请人取得《资格认定书》后,应当依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 8.报废汽车回收业务应向哪个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申请人持《资格认定书》和《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 9.报废汽车回收业务应向哪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取得资格认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报国家商务部备案,并由国家商务部予以公布。 10.《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回收的报废汽车有怎样的规定?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必须拆解回收的报废汽车;其中,回收的报废营运客车,应当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解体。拆解的“五大总成”应当作为废金属,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拆解的其他零配件能够继续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必须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报废汽车,应当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 11.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报废汽车回收管理有哪些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施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发现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应当立即告知原审批发证部门撤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注销营业执照。 12.公安机关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有哪些职责? 公安机关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治安状况实施监督,堵塞销赃渠道。 1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有哪些职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对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应当予以查封、取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