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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4.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相关部门应如何处理? 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单位的,吊销营业执照。 15.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相关部门应如何处理? 应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情节严重的,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 16.自行拆解报废汽车的,相关部门应如何处理? 应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7.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汽车零配件的,相关部门应如何处理? 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8.拼装汽车或者出售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拼装车的,相关部门应如何处理? 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 19.报废汽车上路行驶的,应作何处罚? 应由公安机关收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责令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拼装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拼装车,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手车管理 1.二手车流通管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05年8月29日颁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 2.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由哪些部门来负责?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3.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一)是独立的中介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设施; (三)有3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本办法实施之前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 (四)有规范的规章制度。 4.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履行哪些程序? (一)申请人向拟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对予以核准的,颁发《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持《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5.外商投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经纪机构、鉴定评估机构,应履行哪些程序? 外商投资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经纪机构、鉴定评估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分别持符合《办法》规定和《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有关外商投资法律规定的相关材料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上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合资中方有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可直接将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3个月内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对予以批准的,颁发或者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6.关于二手车备案,有什么具体规定? 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有关备案情况定期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