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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商务部
【颁布时间】 2012-07-23
【实施时间】 2012-07-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78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0页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举办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上岗培训班的通知

[接上页]
1.1. 待受理业务

  进入业务处理系统后,点击举报投诉模块下的“待受理业务”,系统显示如下页面:(图略)

  

  页面中显示当前系统中未经处理的案件列表,用户可以进行录入、查看、审核、受理、移交、退回等操作。并且可以利用页面中的查询栏进行分类检索。

  点击对应的内容名称,比如“投诉日期”、“当前状态”等,可以进行排序。

  1.1.1. 信息录入

  业务处理系统中的举报投诉信息来源有两种,一种是公众在线提交的举报投诉(如何举报投诉见市场秩序网各地方子站),另一种是工作人员自行录入的信息,包括整理电话、录音、信件等的信息。点击待受理业务页面中的“信息录入”按钮,弹出以下页面:(图略)

  

  页面中分为举报投诉和咨询两部分信息栏,应根据公众提交的内容如实填写。填写举报投诉栏的,则填写完后的信息作为一条举报或者投诉显示在“待受理业务”页面,填写咨询栏的,则填写完后的信息作为一条咨询显示在“咨询业务”页面。

  1.1.2. 查看和审核

  在待受理业务页面,点击每条举报投诉信息对应的“查看”按钮或者投诉主题,可以查看该信息;

  点击对应的“审核”按钮,可以对信息进行修改。

  1.1.3. 受理

  对于符合案件受理条件的,在审核后,可以进行“受理”操作。

  在待受理业务页面,点击每条举报投诉信息对应的“受理”按钮,弹出受理单,如下图:(图略)

  

  填写页面中的信息,其中受理意见和反馈投诉人意见为必填。受理意见为经办人受理该案件的意见或对案件受理的说明等,反馈投诉人意见是在受理案件的同时,向投诉人反馈的信息,投诉人可以通过网络或者电话等方式查知。

  受理操作完成以后,被受理的案件转入已受理业务页面,不再在待受理业务页面显示。

  1.1.4. 移交

  对属于其他省市区管辖的案件,可以进行“移交”操作。对于省内的案件,各地级市之间可以相互移交;对跨省的案件,各地级市必须将案件先移交给本省12312中心,由本省中心移交给其他省中心,再有其他省中心移交给相应的地级市。比如安徽省六安市12312中心系统中接收了一件发生在河北省邯郸市的案件,则六安市中心应将案件移交给安徽中心,安徽中心再移交给河北中心,再由河北中心移交给邯郸市中心。流程图如下:(图略)

  

  在待受理业务页面,点击每条举报投诉信息对应的“移交”按钮,弹出移交单,如下图:(图略)

  

  如果当前用户是地级市,如果要移交的案件是本省其他地级市管辖的案件,则直接选择相应地区,如果是外省市管辖的案件,地级市用户移交给本省中心,省级中心用户则直接移交给其他省级用户中心。

  计划单列市视同省级中心。

  执行移交操作后的案件,直接转入相应地区的系统中,同时在原用户系统中的已移交业务页面中保留备份,不再在待受理业务页面显示。

  1.1.5. 退回

  在待受理业务页面,点击每条信息对应的“退回”按钮,可以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进行退回操作。点击“退回”,显示下图:(图略)

  

  填写页面中的信息,退回意见为必填项。公众可以通过网络,凭借投诉单编号、密码查看退回意见。

  被退回的案件转至已退回业务页面,不再在待受理业务页面显示。

  1.2. 已受理业务

  点击举报投诉模块下的“已受理业务”,系统显示如下页面:(图略)

  

  页面中显示当前已经受理的案件列表,用户可以对页面中的案件信息进行查询、跟踪、办结等操作。

  1.2.1. 跟踪

  在已受理业务页面,点击每条信息对应的“跟踪”按钮,弹出下图:(图略)

  

  页面中显示与该条信息相对应的受理意见、办理意见。受理意见是正式受理此案时填写的意见,办理意见时受理过程中,根据案件的进展填写的意见。用户可以查看已有意见,并且可以根据需要,填写新的办理意见。

  1.2.2. 办结

  在已受理业务页面,点击每条信息对应的“办结”按钮,弹出下图:(图略)

  

  填写经办人、处室、办结意见和反馈投诉人意见。其中反馈投诉人意见提交后,公众可以通过网络,凭举报投诉单编号和密码查看。

  1.3. 已退回业务

  点击举报投诉模块下的“已退回业务”,系统显示如下页面:(图略)

  

  页面中显示不符合受理条件而被退回的案件信息列表。用户可以查看案件信息以其退回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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