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16.伪造、变造或者买卖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或者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的,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并可以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17.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技术进出口许可或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的,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暂停直至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反倾销 1.反倾销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2001年1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8号公布,2004年3月31日修订。 2.什么情况下,可以采取反倾销措施? 进口产品以倾销方式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并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反倾销措施。 3.什么是倾销? 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 4.对倾销的调查和确定,由哪个部门负责? 对倾销的调查和确定,由商务部负责。 5.什么是损害? 损害,是指倾销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6.对损害的调查和确定由哪些部门负责? 对损害的调查和确定,由商务部负责;其中,涉及农产品的反倾销国内产业损害调查,由商务部会同农业部进行。 7.哪些人可以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 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 8.反倾销调查申请的审查时限为多长? 商务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有关证据之日起60天内,对申请是否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申请书内容及所附具的证据等进行审查,并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 9.商务部反倾销调查有哪些程序? (一)商务部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进行调查。 (二)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就倾销、损害和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作出初裁决定,并予以公告。 (三)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损害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成立的,商务部应当对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继续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终裁决定,予以公告。 在作出终裁决定前,应当由商务部将终裁决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通知所有已知的利害关系方。 10.反倾销调查的时限为多长? 反倾销调查,应当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结束;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 11.什么情形下,反倾销调查应当终止?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倾销、损害或者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 (三)倾销幅度低于2%的; (四)倾销进口产品实际或者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属于可忽略不计的; (五)商务部认为不适宜继续进行反倾销调查的。 来自一个或者部分国家(地区)的被调查产品有前款第(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针对所涉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应当终止。 12.征收临时反倾销税,要经过哪些程序? 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由商务部作出决定并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13.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实施期限为多长时间? 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 自反倾销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不得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14.什么情况下,可以征收反倾销税? 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 15.征收反倾销税,要经过哪些基本程序? 征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