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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6.倾销进口产品的退税申请要经过哪些程序? 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有证据证明已经缴纳的反倾销税税额超过倾销幅度的,可以向商务部提出退税申请;商务部经审查、核实并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可以作出退税决定,由海关执行。 17.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为多长? 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18.反倾销税或价格承诺生效后,是否还要进行复审? 反倾销税或价格承诺生效后,商务部可以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决定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或履行价格的必要性进行复审;也可以在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并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相应证据进行审查后,决定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或履行价格承诺的必要性进行复审。 根据复审结果,由商务部依照规定提出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或者由商务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作出保留、修改或者取消价格承诺的决定并予以公告。 19.反倾销税或价格承诺的复审期限为多长? 复审期限自决定复审开始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20.与反倾销有关的事宜,由哪个部门负责? 与反倾销有关的对外磋商、通知和争端解决事宜由商务部负责。 反补贴 1.反补贴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2001年11月26日国务院颁布,2004年3月31日修改,自2004年6月1日施行。 2.哪些情形下需要采取反补贴措施? 进口产品存在补贴,并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反补贴措施。 3.对补贴的调查和确定,由哪个部门负责? 对补贴的调查和确定,由商务部负责。 4.什么是损害? 损害,是指补贴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5.对损害的调查和确定由哪个部门负责? 对损害的调查和确定,由商务部负责;其中,涉及农产品的反补贴国内产业损害调查,由商务部会同农业部进行。 6.哪些人可以向商务部提出反补贴调查的书面申请? 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向商务部提出反补贴调查的书面申请。 7.反补贴调查的审查期限为多长? 商务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有关证据之日起60天内,对申请是否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申请书内容及所附具的证据等进行审查,并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在特殊情形下,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 8.什么情况下,可以在没收到书面申请时进行立案调查? 在特殊情形下,商务部没有收到反补贴调查的书面申请,但有充分证据认为存在补贴和损害以及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可以决定立案调查。 9.商务部可以采取哪些方式进行反补贴调查? 商务部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进行调查。商务部认为必要时,可以派出工作人员赴有关国家(地区)进行调查;但是,有关国家(地区)提出异议的除外。 10.反补贴调查的时限为多长? 反补贴调查,应当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结束;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 11.哪些情形下,可以终止反补贴调查?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补贴、损害或者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 (三)补贴金额为微量补贴的; (四)补贴进口产品实际或者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属于可忽略不计的; (五)通过与有关国家(地区)政府磋商达成协议,不需要继续进行反补贴调查的; (六)商务部认为不适宜继续进行反补贴调查的。 来自一个或者部分国家(地区)的被调查产品有前款第(二)、(三)、(四)、(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针对所涉产品的反补贴调查应当终止。 12.什么情况下,可以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