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商务部
【颁布时间】 2012-07-23
【实施时间】 2012-07-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78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5页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举办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上岗培训班的通知

[接上页]


  


  原油市场管理

  


  1.原油市场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什么?

  《原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年12月4日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2.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原油经营企业的管理有哪些职责?

  商务部负责起草原油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审批企业原油销售及仓储经营资格,并依法对全国原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原油销售经营企业、仓储经营企业的设立申请进行初审,并组织协调本辖区内原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3.原油经营资格应向哪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部门?

  申请原油销售、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后,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许可。

  4.原油经营资格的审批时限为多长?

  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

  商务部自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5.原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需办理哪些程序?

  原油经营企业办理暂时歇业手续,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交回原油经营批准证书。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在《原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原油经营企业歇业结束后,可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意盖章的《原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领取原油经营批准证书。

  6.注销原油经营资格需办理哪些程序?

  原油经营企业终止经营,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原油经营资格注销申请,交回原油经营批准证书。

  7.注销原油经营资格的办理时限为多长?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应于2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办理原油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商务部审核同意后,在《原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完成原油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商务部应将已注销的企业名单上网进行公示,并通告工商、税务管理部门。

  8.撤销原油经营资格有哪些程序?

  对违反《原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有关规定的原油经营企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商务部查证属实后,报请商务部主管司局核查,经商务部行政处罚委员会审理后,由商务部依法撤销其原油经营资格,注销《原油销售经营批准证书》、《原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商务部应将已撤销的企业名单上网进行公示,并通告企业及工商、税务管理部门。

  9.原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应向哪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

  原油销售、仓储经营企业要求变更《原油销售经营批准证书》或《原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10.原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的审批时限为多长?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原油销售、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的变更申请及全部材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商务部自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具备继续从事原油销售或仓储经营条件的,由商务部换发变更的《原油销售经营批准证书》或《原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变更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11.经营单位投资主体发生变化,须办理哪些程序?

  原油经营企业或经营设施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原经营企业应办理相应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交回原油经营批准证书;新的经营单位应按原油经营资格申请条件,提交相应申请文件重新申办原油经营资格。

  12.原油经营批准证书遗失补办应向哪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

  原油经营企业遗失经营批准证书,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13.原油经营批准证书遗失补办的审批时限为多长?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和全部材料报商务部,商务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原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为企业补办新的原油销售或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14.原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由哪级商务主管部门实施?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