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商务部
【颁布时间】 2012-07-23
【实施时间】 2012-07-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78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2页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举办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上岗培训班的通知

[接上页]
2. 公告管理

  系统设置了工具箱模块,主要是便于省级中心用户向所辖区域内各地12312中心发布公告。点击工具箱模块下的“公告管理”按钮,显示如下页面:(图略)

  

  页面中显示当前系统中已有的公告。用户可以对现有公告进行浏览、编辑、发布和删除等操作,也可以添加新的公告。

  2.1. 添加公告

  点击页面右上方的“添加”按钮,可以添加新的公告。新添加的公告处于“未发布”状态,只是在本用户系统中显示。只有经过发布之后,才可以在其他用户系统中显示。

  2.2. 发布公告

  点击未发布的公告对应的“发布”按钮,即可发布该公告。经过发布后,该条公告变为“已发布”状态,并且会出现在所辖区域内各地12312中心的系统中。

  2.3. 撤销发布

  当发布的公告有问题或者过期时,用户可以点击该公告对应的“撤销发布”按钮对其进行撤销。经过撤消后,该信息不再显示在所辖区域内各地12312中心的系统中。

  

  
文件传输系统

  


  文件传输系统是商务部和各级12312中心发文、报文的平台,可以通过网络的方式,实现文件的安全、快速传输,提高工作效率。

  文件传输系统共分为提示信息文件传输举报投诉统计月报统计表汇总通讯录五个功能模块。此外,为了便于用户管理网络传输的文件,特设置了文件传输系统(客户端)程序。根据用户权限不同,登录系统后显示的功能模块的数目会有所不同。系统中设置了帮助手册,用户可以通过帮助手册了解该系统各个模块的功能和操作流程。

  1. 提示信息

  进入系统后,首先显示的是系统提示信息,即用户当前有几条未查看的文件,并显示文件的名称列表,用户可以点击相应文件名进行查看。如下图:(图略)

  

  2. 文件传输

  文件传输模块中,可以进行起草文件、已报文管理、已发文管理、已收文管理、文件模版管理等操作。不同的用户,根据其权限不同,分别执行不同的发文、报文操作。目前,系统用户分为三级,分别为:

  商务部市场秩序司:只执行发文操作,向各地省级12312中心发文;

  省级12312中心:既可以下发文件,也可以上报文件。下发文件对象是省辖区范围内各地级市中心,上报文件对象是商务部市场秩序司;

  地级市12312中心:只执行报文操作,向省级12312中心报文。

  

  2.1. 起草文件

  点击文件传输模块下的“起草文件”按钮,显示起草文件页面,如下图:(图略)

  

  该页面中显示所有已上传至系统但未发(报)给其他部门的文件列表。点击文件名,可下载并查看相应的文件。该页面中可进行上传文件、发文、报文等操作。

  2.1.1. 上传文件

  点击“上传文件”按钮,弹出下图。依次输入文件名称、文件类型、文件编号和文件说明,选择要上传的文件和附件,点击“提交”后,即可将相应的文件和附件上传至系统中。(备注:用户要上传文件时,应先行在本地电脑上起草完毕文件内容,再执行“上传文件”操作。一次上传多个文件的,需做成压缩包格式,大小不能超过20m。)(图略)

  

  上传至系统的文件,显示在“起草文件”页面中。

  2.1.2. 正式发文

  点击“正式发文”按钮,弹出如下页面:(图略)

  

  填写页面中的各项信息,选择文件接收部门,点击“正式发文”即可将文件发送到相应的接收部门系统中,同时该文件转入已发文管理模块中。

  “是否需要反馈”项是指,收文单位在查看该文件后,是否需要向发文单位回馈相关意见。

  “是否需要短信和邮件提醒”:项是指,文件发出后,如果收文单位没有及时查阅,是否向其指定的联系人发送短信和邮件提醒。(如何设置指定联系人见通讯录功能)

  “设置职务限制”项是指,文件是否仅对收文单位里一定职位以上的人可见。

  2.1.3. 正式报文

  点击“正式报文”按钮,弹出如下页面:(图略)

  

  填写页面中的各项信息,选择文件接收部门,点击“正式报文”即可将文件发送到相应的接收部门系统中,同时该文件转入已报文管理模块中。页面中的各项功能含义参见2.1.2正式发文。

  

  此外,“起草文件”页面中还可以对文件进行查询、编辑和删除等操作。

  2.2. 已报文管理

  点击文件传输模块下的“已报文管理”按钮,显示已报文管理页面,如下图:(图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